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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18-01-12 00:00:00 来源:杨韶红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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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环罚字〔20181

韶关市西马克重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0557337145J

地址:韶关市武江区莞韶工业园沐溪大道边

法定代表人:黎雄伟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17年11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焊接工段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存在擅自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7年11月10日《现场检查笔录》和2017年11月14日《调查询问笔录》各一份、《关于韶关市西马克重工有限公司液压缸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韶环审[2010]308号)、《韶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韶关市西马克重工有限公司液压缸生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书》(韶环审[2013]360号)以及现场照片若干张等证据为凭。

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12月28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于2017年12月29日向我局提出关于请求免于行政处罚的陈述和申辩书,承认了违法事实,并在收到我局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进行了认真整改,拆除并封存了相关的焊接设备,目前正准备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重做环评报告,完善相关手续,因此请求我局根据你公司的整改表现,予以宽大处理,免于行政处罚。经审查,我局认为你公司虽然按照要求完成了整改工作,但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因此对陈述申辩内容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7年11月15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函[2017]439号)、2017年12月25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韶环罚告字〔2017〕第18号)、你公司2017年12月29日《关于请求免于行政处罚的陈述和申辩书》、2017年11月17日和2017年12月28日《韶关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各一份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据上述规定,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核实及你公司提供的相关材料,你公司擅自建设焊接工段项目总投资额为6.7万元,因此,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焊接工段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三的罚款人民币201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韶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编号:SG01800002153)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韶关市环境保护局

                                2018112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