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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18-03-08 00:00:00 来源:杨韶红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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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环罚〔20182

 

雷新香(浈江区金昕塑料加工厂经营者)

身份证号码:440281198102067327

地址:韶关市浈江区新韶镇侯山村委新联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18年1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浈江区大学路区域进行现场巡查,检查发现你未依法经环保部门审批,擅自在新韶镇侯山村委新联村建设塑料加工厂。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年1月9日《现场检查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各一份以及现场照片若干张等证据为凭。

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2月12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你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年2月9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 告知书》(韶环罚告〔2018〕1号),2018年2月12日《韶关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据上述规定,经我局核实,你擅自建设废旧塑料加工项目总投资额为6万元,因此,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建设废旧塑料加工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三的罚款人民币18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韶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编号:SG01800002194)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韶关市环境保护局

                                201837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