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EN
  • 扫一扫
    打开 · 手机版
  • 扫一扫
    关注 · 政务微博
  • 扫一扫
    关注 · 政务微信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环境保护 > 行政处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18-04-19 00:00:00 来源:杨韶红 访问量: -
【打印】 【字体:

韶环罚〔20184

韶关市韶瑞重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07444554622

地址:韶关市武江区西郊六公里武江科技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梁晓峰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1月24日对群众投诉你公司油漆气味扰民进行调查。经调查核实,你公司车间喷漆工人未按要求在密闭喷漆室进行喷漆作业,直接在喷漆室外的车间进行喷漆作业,喷漆产生的废气未经收集直接排放到大气中,造成周边群众多次投诉。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年1月24日《现场检查记录表》一份、2018年1月25日和2018年3月26日《调查询问笔录》各一份以及现场照片若干张等证据证实。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我局于2018年3月29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年3月28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韶环罚告〔2018〕3号)、2018年3月29日《韶关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各一份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依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元整。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韶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编号:SG01800002206)指定银行和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韶关市环境保护局

                                2018418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