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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18-07-25 00:00:00 来源:杨韶红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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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环罚〔201810

韶关市浈江区联桦机械配件制造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204L80962973L

地址:韶关市浈江区犁市镇韶北水泥厂以北200米处

经营者:雷文兵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8年418日对你厂涉嫌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并投入使用进行立案调查。2018年4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你涉嫌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就开工建设并投入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年4月17日、2018年4月20日和2018年5月18日《现场检查笔录》各一份、2018年4月18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以及现场照片若干张等证据为凭。

你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7月10日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厂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你厂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年7月7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韶环罚告〔2018〕11号)、2018年7月10日《韶关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你厂违反环评制度的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不予追溯。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依据上述规定,鉴于你厂在2018年4月20日我局现场检查时已主动停止生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因此我局决定你厂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开工建设并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万   

你厂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韶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编号:SG01800002216)指定银行和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韶关市环境保护局

                                2018718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