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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18-07-25 00:00:00 来源:杨韶红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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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环罚〔20187

浙江新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777825022XY

地址:浙江省磐安县尚湖镇尚湖村南街28号

法定代表人:韦新丹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8年4月19日对群众投诉你公司韶关市碧桂园太阳城天玺湾项目工地夜间施工进行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韶关市碧桂园太阳城天玺湾项目建筑工地在未办理夜间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8年4月10日23时进行夜间施工作业,造成周边群众多次投诉。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年4月10日《现场检查笔录》和2018年4月11日《调查询问笔录》各一份以及现场照片若干张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6月29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于2018年7月3日提出陈述与申辩请求,经我审查,对陈述申辩内容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年6月29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韶环罚告〔2018〕6号)、2018年6月29日《韶关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你公司2018年7月3日《陈述和申辩书》、我局2018年7月4日《关于对浙江新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述与申辩书的回复》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的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根据情况轻重给予处罚:(八)违反本办法第十八、二十、二十一条规定,拒不执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限制施工作业时间者,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依据上述规定,鉴于你公司夜间施工多次被群众投诉,周边住户意见很大,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韶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编号:SG01800002212)指定银行和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韶关市环境保护局

                                2018716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