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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18-07-25 00:00:00 来源:杨韶红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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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环罚〔201813

韶关市武江区懿辉新型建材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3590124619X

地址:韶关市武江区西河镇田心村

负责人:陈真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8年4月23日对你涉嫌超标排污许可证排放许可限值排放废气进行立案调查。2018年4月17日,我局环境监察分局执法人员会同韶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工作人员到你厂进行废气监测,根据2018年4月20日韶关市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韶)环境监测(气)字(2018)第028号),监测结果显示你厂废气排放口SO2折算平均排放浓度达1399mg/m3,超出了该厂排污许可证中的排放许可限值排放废气。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年4月17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2018年53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以及2018年4月20韶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报告((韶)环境监测(气)字(2018)第028号)一份等证据为凭。

  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7月16日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厂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你厂于2018年7月17日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书,提出此次污染物超标排放因喷淋头意外堵塞造成,在发现问题后积极整改,经监测后S02没有超标,并保证今后加强管理,培训人员,确保不再发现类似事件,请求予以从轻处罚。经我局审查,你厂违法事实清楚,但在发现废气超标后立即进行整改,经韶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复测结果显示达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因此我局对你厂的陈述申辩申请予以采纳。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年7月13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韶环罚告〔2018〕21号)、2018年7月16日《韶关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你厂2018年7月17日《陈述申辩书》、韶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2018年5月24日(韶)环境监测(气)字(2018)第042号、韶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2018年6月4日(韶)环境监测(气)字(2018)第049号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修订)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依据上述规定,鉴于你厂在发现废气超标后立即进行整改,经复测结果显示达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因此,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  

你厂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韶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编号:SG01800002220)指定银行和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韶关市环境保护局

                                2018723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