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EN
  • 扫一扫
    打开 · 手机版
  • 扫一扫
    关注 · 政务微博
  • 扫一扫
    关注 · 政务微信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环境保护 > 行政处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18-08-27 00:00:00 来源:杨韶红 访问量: -
【打印】 【字体:

韶环罚〔201814

韶关市永泰昌业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06852444533

地址:韶关市浈江区十里亭镇碧亭路55号韶关市永泰昌业

   贸易有限公司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陈永辉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8年418日对你公司涉嫌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并投入使用进行立案调查。2018年4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该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于2017年12月转产树脂瓦项目建设,2018年2月26日开始试产,你公司树脂瓦项目涉嫌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就开工建设并投入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年4月17日、2018年4月20日和2018年5月17日《现场检查笔录》各一份、2018年4月18日和2018年4月27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以及现场照片若干张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7月13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你公司于2018年7月15日向我局提交听证申请书,我局依法分别于2018年7月31日和2018年8月10日召开听证会,会上你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提出该建设项目是刘忠成租用韶关市永泰昌业贸易有限公司场地进行生产经营,并提供了相关证据,建议对该案违法主体的认定问题进行重新调查。经我局审查,你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不能对提供的相关证据的合法性进行举证,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案件的违法主体是刘忠成,因此对你公司的听证申请事项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年7月7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韶环罚告〔2018〕12号)、2018年7月13日《韶关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2018年7月23日《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韶环听〔2018〕1号)及《韶关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2018年8月3日《行政处罚第二次听证通知书》(韶环听〔2018〕2号)及《韶关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2018年7月31日《行政处罚听证会听证笔录》、2018年8月10日《行政处罚听证会听证笔录》、2018年8月20日《行政处罚听证报告》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据上述规定,经我局核实,你公司的树脂瓦项目投资额为7万元,因此,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擅自建设树脂瓦项目的违法行为处该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三的罚款即2100元的行政处罚;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依据上述规定鉴于2018年4月20日我局对公司现场检查时,公司已主动停止生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因此我局决定公司树脂瓦项目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并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处罚款200000元。

共计处罚款人民币202100元。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韶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编号:SG01800002221)指定银行和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韶关市环境保护局

                                2018821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