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环罚〔2018〕15号
韶关市粤北工业开发区建成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07629191875
地址:韶关市浈江区韶南大道50号
负责人:李双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8年6月2日对你公司涉嫌未密闭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18年6月2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原料堆场未落实三防措施,部分原料露天堆放,堆场内部分堆料高过围挡,没有进行密闭或覆盖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年6月2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2018年6月2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我局《关于韶关市粤北工业开发区建成混凝土有限公司12万立方商品混凝土搅拌站环境保护“三同时”竣工验收的环保意见》(韶环函〔2005〕129号)、《韶关市环保局关于韶关市粤北工业开发区建成混凝土有限公司3#、4#、5#混凝土搅拌站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韶环审〔2012〕494号)、《韶关市环保局关于韶关市粤北工业开发区建成混凝土有限公司3#、4#、5#混凝土搅拌站扩建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决定书》(韶环审〔2013〕88号)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8月23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你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放弃上述权利。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年8月21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韶环罚告〔2018〕24号)、2018年8月23日《韶关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依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涉嫌未密闭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5.5万元。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韶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编号:SG01800002222)指定银行和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韶关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