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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18-09-19 00:00:00 来源:杨韶红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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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环罚〔201817

韶关市华青养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067887019X1

地址:韶关市武江区重阳镇芹村内

法定代表人:罗小青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8年627日对你公司涉嫌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污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18年6月21日,我局根据群众群众投诉你公司鱼塘废水直排河涌问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对鱼塘围堰进行了加高加固。经询问你公司现场负责人员,前段时间因下暴雨,你公司鱼塘水有部分外溢至小溪。根据我局给你公司发放的《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编号4402002016000004),你公司排污种类仅限废气,不得排放废水;我局对你公司年存栏2000头种猪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中要求,雨季水量大时,不能全部回用的废水经进入污水储存池备用,不得外排。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年621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2018年622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编号4402002016000004)一份、我局《关于韶关市华青养殖有限公司年存栏2000头种猪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韶环审〔2008124号)、我局《关于韶关市华青养殖有限公司年存栏2000头种猪场建设项目竣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书》(韶环审〔201061号)以及现场照片一张等证据为凭。

  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9月5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你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放弃上述权利。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年9月4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韶环罚告〔2018〕26号)、2018年9月5日《韶关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停止排放污染物,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排放污染物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吊销其排污许可证,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鉴于你公司积极配合调查,立行立改,于6月20日当天对氧化塘(鱼塘)围堰进行了加高加固,防止了废水外溢;于6月21日采用了临时管理将养殖废水引至另外具有防渗膜的暂存塘,不再排到氧化塘(鱼塘);同时制定了《环境管控整改方案》报送我局备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因此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警告行政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韶关市环境保护局

                                2018915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