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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18-09-19 00:00:00 来源:杨韶红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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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环罚〔201816

韶关市壹美电脑绣花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0MA4UM41417

地址:韶关市武江区沐溪工业园九马坑路2号C幢厂房第二

      层东起第1间

法定代表人:黄云锋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8年616日对你公司涉嫌存在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登记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18年6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正在生产,生产产生的废水暂存于水箱,生产产生的挥发性废气未进行收集直接排放。经查,你公司未办理有关环保手续,未办理排污许可证。

  以上事实,有2018年615日《韶关市环境保护环境监察分局现场检查》一份、2018年616日《韶关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以及现场照片若干张等证据为凭。

  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9月6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你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年9月4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韶环罚告〔2018〕27号)、2018年9月6日《韶关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据上述规定,鉴于已多次责令你公司按要求完善有关手续,但你公司仍屡教不改,因此,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登记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伍万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韶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编号:SG01800002224)指定银行和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韶关市环境保护局

                                2018915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