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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18-10-16 00:00:00 来源:杨韶红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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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环罚〔201824

韶关科艺创意工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07536758629

地址:广东韶关市沐溪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林光如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8年619日对你公司涉嫌私设暗管违法排放水污染物、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18年6月15至19日,接群众投诉,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一号废水存储池有少量含油蓝色废水溢流至厂区雨水渠;2.凹板车间洗手水槽外私自设置1条蓝色管,沿车间外雨水渠铺设至车间转角处,2018年6月15日现场检查时,有少量红色废水经私设管道外排雨水渠,经雨水渠排进厂区雨污管网,最后进入市政管网。凹板车间外新增废水存储池设有暗管,生产废水从存储池直接溢流至雨水渠,经厂区雨污管道流向市政污水管道排出。3.你公司保安人员在我局执法人员亮明身份、表明来意后,以拖延的方式阻挠我局执法人员进入厂区进行监督检查。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年615日、2018年616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2018年616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韶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2018年6月16日监测报告(韶)环境监测(水)字(2018)第098号一份、我局《关于韶关市科艺创意工业有限公司彩印纸品包装(第一期)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韶环函[2005]291号)、《关于韶关市科艺创意工业有限公司彩印纸品包装(第一期)工程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三同时”验收决定书》(韶环函[2007]265号)、《韶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韶关科艺创意工业有限公司印刷、印后表面处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韶环审[2014]356号)、《韶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韶关科艺创意工业有限公司印刷、印后表面处理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决定书》(韶环审[2017]148号)以及现场照片若干张等证据为凭。

  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9月11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你公司于2018年9月12日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18年10月8日组织召开了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公司委托代理人作出如下陈述:1、蓝色管道是以前洗手排放所用,已几年未用,购买了凹印机后一直无订单,机器停留了半年多,检查前可能是工人不知情用水冲洗清洁,将存积在水管的废液流出,并无偷排。2、凹板车间外新增废水存储池收集的冷却水,公司拿去化验过没有毒。3、至于阻挠执法问题,是因为工人执行无弹性,当时管理层已下班,推拉闸门已关,环保局来公司执法时工人已第一时间打电话请示,之后立即开门,前后就是几分钟的时间,并无恶意阻挠。你公司承认有不规范的地方,并一直按照要求进行整改,恳请从轻进行处罚。经复核,我局认为你公司未提供有力证据证明企业不存在偷排行为,且在提交我局的报告中也承认了该行为是因自身管理不善所导致,你公司涉嫌私设暗管违法排放水污染物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处罚适当;对于涉嫌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方面,你公司工人在环保局检查人员亮明身份后,按公司的规章制度第一时间打电话请示公司安保主管,几分钟后即开门接受检查,并无恶意阻挠行为。因此决定对你公司涉嫌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行为不予追究。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年9月10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韶环罚告〔2018〕30号)、2018年9月11日《韶关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韶关科艺创意工业有限公司2018年9月12日《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我局2018年9月28日《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韶环听〔2018〕4号)、我局2018年10月8日行政处罚听证会听证笔录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依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私设暗管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拾伍万元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韶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编号:SG01800002231)指定银行和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韶关市环境保护局

                                20181012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