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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18-12-17 00:00:00 来源:杨韶红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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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环罚〔201825

广东省地质建设工程集团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190374379U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39号

法定代表人:陈永光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我局于2018年912日对你公司富力城项目工地未按规定办理夜间施工许可证进行夜间超时施工作业进行立案调查。2018年9月11日23:00时,接群众投诉,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富力城项目工地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建筑工地正在进行打桩施工作业,现场有打桩机20台左右,噪声明显。经查,该建筑施工单位未办理夜间施工许可证。

    以上事实,有2018年911日《韶关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和2018年912日《韶关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各一份以及现场照片若干张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12月3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年12月3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韶环罚告〔2018〕35号)、2018年12月3日《韶关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各一份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的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根据情况轻重给予处罚:(八)违反本办法第十八、二十、二十一条规定,拒不执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限制施工作业时间者,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依据上述规定,鉴于你公司夜间施工多次被群众投诉,周边住户意见很大,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韶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编号:SG01800002234)指定银行和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依法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韶关市环境保护局

                                20181211日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