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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19-02-02 00:00:00 来源:杨韶红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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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环罚〔20191

韶关市格润纺织品洗涤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0058577152U

地址:韶关市武江区沐溪大道168号韶关市辉越科技创业服务有限公司科研服务楼A703号

法定代表人:李明健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8年11月19日对你公司涉嫌超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进行立案调查。2018年11月15日下午16:30时,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检查,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经查,你公司厂区设置有6吨生物质锅炉,现场检查时锅炉正在运行,锅炉排气筒排放废气呈现黑烟状。韶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工作人员对锅炉排气筒废气进行了采样监测。根据《韶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报告》(韶环境监测(气)字〔2018〕第137号)报告显示,你公司6吨燃生物质固定炉排蒸汽锅炉排气口烟尘浓度:2902mg/m3,氮氧化物浓度440mg/m3。超过了韶关市格润纺织品洗涤有限公司持有广东省排污许可证许可烟尘30mg/m3、氮氧化物200mg/m3的排放标准(广东省地方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气)(DB-44/765-2010))。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年1115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2018年1119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韶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2018年11月16日监测报告(韶)环境监测(气)字(2018)第137号一份、《韶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韶关市格润纺织品洗涤有限公司年洗涤500万件纺织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韶环审[2015]85号)、《韶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韶关市格润纺织品洗涤有限公司年洗涤500万件纺织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决定书》(韶环审[2017]74号)、《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编号4402002017000020)以及现场照片若干张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1月24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你公司于2019年1月29日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书,提出你公司能积极面对环保检查并及时有效地整改达标,且由于经济形势不好,无力承担过重的经济处罚,恳请撤销对你公司的行政处罚。经我局审查,你公司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我局的法律适用正确、裁量合理,因此对陈述申辩内容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1月24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韶环罚告〔2019〕1号)、2019年1月25日《韶关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你公司2019年1月29日《行政处罚申辩书》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修订)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依据上述规定,鉴于你公司在发现废气超标后立即进行整改,经复测结果显示达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因此,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韶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编号:SG01900002235)指定银行和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1922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