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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19-09-11 00:00:00 来源:何志先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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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环罚〔2019〕14号
 
赵权强(武江区彭厨餐饮店经营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203MA51N3TJ0C
经营地址:韶关市武江区工业中路22号繁荣锦苑4幢二层203-208商铺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19年6月18日昼间,我局执法人员会同韶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对你经营的武江区彭厨餐饮店空调外机、油烟抽风机噪声进行了监测。根据韶关市监测中心站监测报告[(韶)环境监测(声)字(2019)第027号]显示,武江区彭厨餐饮店空调外机、油烟抽风机噪声值为68dB(A),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2类声环境功能区昼间排放限值[60dB(A)]。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我局于2019年7月29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2019年6月18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和2019年6月27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各一份、韶关市监测中心站监测报告、《韶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以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十二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十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韶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编号:SG01900002253)指定银行和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8月6日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