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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19-09-11 00:00:00 来源:何志先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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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环罚〔2019〕10号
 
广东志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3MA4WMBKF3F
地址:韶关市武江区怡华路1号志兴华苑E1幢501房之五
法定代表人:赵团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19年5月22日夜间22:25至22:50,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负责的韶关顺达雅苑工程项目工地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建筑工地正在进行浇捣筏板作业,并有水泥搅拌车进出,噪音明显。我局于2019年5月29日对你公司韶关顺达雅苑工程项目工地未按规定办理夜间施工许可证进行夜间超时施工作业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该建筑施工工地未办理夜间施工许可证。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十九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6月24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5月22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和2019年5月29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韶环罚告〔2019〕10号)、《韶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现场照片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的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九项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九)违反本办法第十九、二十条规定,拒不执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限制施工作业时间者,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依据上述规定,鉴于你公司夜间施工多次被群众投诉,周边住户意见很大,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韶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编号NO:SG01900002247)指定银行和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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