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环罚〔2019〕6号
韶关市立全机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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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韶关市武江区西联镇西联路
法定代表人:黄承光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9年1月15日对你公司涉嫌私设暗管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2019年1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抛光、清洗生产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后,通过沉淀池设置的地下管道,与沉淀池旁溢流井连接,最后排往厂外。在厂区门口沙井发现有流动灰白色浑浊污水。韶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人员对你公司沉淀池及厂区生产废水沉淀池旁的溢流池废水取样检测,监测结果显示你公司外排生产废水化学需氧量为1.70×103mg/L,悬浮物为1.18×103mg/L,色度为400(倍)。根据你公司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你公司的生产废水应当经沉淀池沉淀后循环使用,不得外排。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1月14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2019年1月15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2013年12月27日《韶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韶关市立全机械有限公司年产阀片3600万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韶环审[2013]598号)复印件一份、2019年1月24日韶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报告[(韶)环境监测(水)字(2019)第016号]一份以及现场照片若干张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3月28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3月26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韶环罚告〔2019〕6号)、2019年3月28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依据上述规定,并鉴于你公司在我局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立即进行整改,主动消除危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因此,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私设暗管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拾万元。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韶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编号:SG01900002241)指定银行和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