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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东天然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年处理4万吨废锂电池综合回收和梯次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韶环审〔2025〕31 号)

时间:2025-07-04 17:06:16 来源:本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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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天然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批的《广东天然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年处理4万吨废锂电池综合回收和梯次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等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广东天然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拟在韶关市仁化县有色金属循环经济产业基地内,投资8000万元(环保投资1000万元),建设年处理4万吨废锂电池综合回收和梯次利用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本项目分两期建设,其中一期建设废锂电池梯次利用生产线,收集处理废锂电池3.8万吨/年,其中梯次利用废锂电池3万吨/年,其余8000吨不可梯次利用的废锂电池作为一般固废外售电芯拆解或资源回收公司综合利用;二期建设废锂电池综合回收生产线,收集处理废锂电池极片2000吨/年和一期工程产生的不可梯次利用废锂电池8000吨/年。两期工程实施后,梯次利用废锂电池3万吨/年,处理废锂电池 8000 吨/年和废锂

  电池极片2000吨/年,合计综合利用废锂电池(含废锂电池极片)4万吨/年。本项目投产后,生产碳酸锂1356吨/年、氢氧化钴595吨/年、氢氧化镍1769吨/年、碳酸锰932吨/年,硫酸钠(副产品)8843吨/年。

  本项目已取得《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代码:2307-440224-04-01-755558)。

  二、根据报告书的评价结论、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初审意见和韶关市环境污染控制中心的技术评估意见,经局重大项目环评审批委员会议集体审议,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且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项目按照报告书中所列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进行建设,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基本可行。项目建设和运营中还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质处理、明管铺设”的原则建设给排水及废水处理系统,进一步优化生产工艺和工业废水收集处理回用系统。本项目运营期产生的沉锂母液、皂化后液经MVR蒸发器处理后,产生的蒸汽冷凝水回用于生产,不外排;碱喷淋废水、洗布废水、车间清洗废水、设备清洗废水、实验室废水、初期雨水经中和混凝沉淀+压滤+MVR蒸发器处理后,产生的蒸汽冷凝水回用于生产,不外排;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运营期梯次利用工序产生的颗粒物、锡及其化合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第二时段二级标准,NMHC有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要求。放电工序产生的氟化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第二时段二级标准,NMHC有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要求。酸浸工序产生的硫酸雾有组织排放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碳酸锂烘干工序产生的颗粒物、SO2、NOX有组织排放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电芯破碎(低温)烘干工序产生的颗粒物、SO2、NOX有组织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6号)中“分别不高于30mg/m3、200mg/m3、300mg/m3”的限值要求,NMHC有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 44/2367-2022)要求,氟化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2干燥炉、窑二级标准,二噁英类有组织排放参照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要求,镍及其化合物、锰及其化合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钴及其化合物有组织排放参照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3-2015)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低温烘干工序配套的烘干炉应采用天然气作为燃料,其燃烧产生的颗粒物、SO2、NOX有组织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6号)中“分别不高于30mg/m3、200mg/m3、300mg/m3”的限值要求。萃取工序产生的NMHC有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要求。研发楼废气颗粒物、硫酸雾、氟化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第二时段二级标准,NMHC有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 44/2367-2022)要求。

  采取密闭、负压等措施,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原辅料及产品交通运输应采取遮盖、防扬撒等抑尘措施,有效防范运输车辆行驶过程中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项目运营期硫酸雾、氯化氢无组织排放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5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颗粒物、氟化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标准要求。厂区内NMHC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 44/2367-2022)表3“厂区内NMHC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建设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电芯破碎(低温)烘干工序的温度管控要求,从源头减少废气中的二噁英排放。本项目建成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应控制在3.935t/a,其总量控制指标来源由建滔积层板(韶关)有限公司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项目的减排量中替代。

  (三)严格落实土壤和地下水环境污染协同防治措施。加强污染物全过程管理,按照“源头控制、过程严控、日常监控、跟踪监测、应急响应”相结合的原则,协同推进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工作。定期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监测,掌握环境动态变化,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布局生产与污染治理设施,采取分区防渗等管控措施,防范区域土壤、地下水环境污染风险。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应选用低噪声环保型设备,并对声源采用减震、隔声、吸声和消声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运营期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标类准限值的要求。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理处置要求。一般工业固废贮存、处置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危险废物贮存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置。项目二期未建成前,应妥善安全暂存一期产生的不可梯次利用废锂电池,并及时依法依规清运处置。

  (六)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要科学规划、合理布置,精准识别、研判潜在的环境风险,制订并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环境事故应急体系,有效落实环评文件提出的事故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防范环境事故发生。在厂区内应合理布设足够容量的初期雨水池及事故应急池,并将事故应急池与园区公共事故应急池联通。严格落实防渗漏措施,强化环境管理和污染监测,确保初期雨水、事故废水不对外环境造成影响。严格落实环保设施安全生产有关要求,杜绝突发环境事故的发生。

  (七)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监测计划,确保周边环境安全。同时,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规范设置排污口,废气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报告书的建议值。

  (八)加强企业生态环境管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严格执行生态环境保护各项规章制度,在施工期和运营期间要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渠道,主动发布企业环境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时解决公众合理的生态环境诉求。

  三、项目环保投资应纳入工程投资概算并予以落实。

  四、报告书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拟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你单位须严格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加强生态环境日常管理。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将优化和细化后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概算纳入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明确责任。项目在投入生产或使用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依据现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及《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要求,完善相关的排污手续。项目建成运行后,你单位须按照相关法规政策,自行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竣工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做好相应的信息公开。

  六、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并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日常监督检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应严格落实事中、事后属地监管责任,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 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4日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