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扫一扫
    打开 · 手机版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环境保护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韶关市康味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康味食品豆制品精加工厂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韶环审〔2025〕30 号)

时间:2025-06-23 14:45:00 来源:本网 访问量: -
【打印】 【字体:

  韶关市康味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来《韶关市康味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康味食品豆制品精加工厂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申请材料收悉。经研究,提出审批意见如下:

  一、项目概况:韶关市康味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拟投资4000万元,选址于韶关市武江区重阳镇黄岸村北环高速重阳出口500米(武江区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康味食品豆制品精加工厂(以下简称本项目)。本项目总占地12634m2,建筑面积11995.53m2,中心位置地理坐标为:113°28′36.196″E,24°52′23.297″N,主要建设内容包括1#厂房、2#厂房、仓库、综合楼和值班室等。本项目建成后,年加工生产豆腐6000吨、豆干3000吨、香干1000吨、腐竹400吨、豆奶40万袋和豆腐花40万杯。项目劳动定员80人,实行每天1班每班8小时工作制,年生产天数为300天。

  本项目已取得《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代码:2412-440203-04-01-334010)。

  二、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和市生态环境局武江分局的初审意见,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且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进行建设,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可行。项目建设和运营中还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外排废水主要为黄豆清洗废水、浸泡废水、压制、成型废水、卤制废水、灭菌废水、设备清洗废水、车间地面清洗废水等生产废水以及生活污水,其中生产废水经自建污水处理设施预处理,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预处理后废水达到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及武江区现代农业产业园污水处理中心设计进水要求的较严者,通过园区管网排入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处理。

  鉴于本项目废水需依托园区集中污水厂作进一步处理,在园区污水厂未建成投运前,本项目不得排放废水。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运营期的蒸汽发生器以天然气为燃料,燃烧废气经收集后通过15m高的排气筒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油炸工序的燃烧机使用天然气为燃料,燃烧废气分别经管道收集后通过15m高的排气筒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限值;油炸机油炸过程中产生的油烟管道收集后经静电油烟净化器处理后通过15m高的排气筒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表2大型标准限值要求。项目食堂油烟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表2中型标准限值要求。

  运营期间严格控制无组织排放。加强车间废气收集设施管理维护,减少无组织废气排放。项目投料工序无组织排放的粉尘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污水处理系统产生的氨、硫化氢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限值要求;食物加工气味、废渣暂存过程中无组织排放的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限值要求。

  项目建成后,颗粒物排放量应控制在0.155t/a、SO2排放量应控制在0.207t/a、NOx排放量应控制在1.496t/a,其中氮氧化物总量指标来源由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1#、2#、4#、5#焦炉烟气脱硫脱硝技术改造项目的减排量中替代。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应选用低噪声环保型设备,并对声源采用减震、隔声、吸声和消声等措施,确保运营期东侧厂界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4a类排放标准要求;其余三侧厂界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排放标准要求。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理处置要求。本项目运营期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同时,做好地下水与土壤污染协同防治,落实分区防渗措施。

  (五)制订并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环境事故应急体系。建设期和运营期要科学规划、合理布置,精准识别、研判项目潜在的环境风险,有效落实环评文件提出的事故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

  (六)落实环评提出的污染源监测计划。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规范设置排污口,废气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环评文件的建议值。

  三、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方案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四、你单位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在投入生产或使用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依据现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及《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要求,完善相关的排污手续。项目建成运行后,你单位须按照相关法规政策,自行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竣工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做好相应的信息公开。

  五、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韶关市生态环境局武江分局负责。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20日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