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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东铭洋应急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韶环审〔2025〕24 号)

时间:2025-05-12 17:50:07 来源:本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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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铭洋应急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来的《广东铭洋应急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申请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广东铭洋应急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拟投资3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50万元),选址韶关市乐昌产业转移工业园金岭四路22号,建设年产750万具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生产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本项目占地9850平方米,租用闲置厂房进行生产,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新建1条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生产线、1座硫酸库房(含1个45m3卧式硫酸储罐)、1座设计处理能力150m3/d的废水处理站,1座容积250m3的事故应急池及其他环保公用工程。本项目建成后,生产720吨/年催化剂、1080吨/年卡加拉特剂,均作为中间产品全部用于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的生产,不外售。本项目劳动定员50人,实行两班每班8小时工作制,年工作300天。

  项目已取得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代码:2405-440281-04-01-593189)。

  二、根据报告书的评价结论、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乐昌分局初审意见和韶关市环境污染控制中心的技术评估意见,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且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项目按照报告书中所列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进行建设,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基本可行。项目建设和运营中还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废水主要包括霍加拉特剂反应废水、霍加拉特剂洗涤废水、生活污水、碱液喷淋塔废水、地面清洗废水和初期雨水,其中霍加拉特剂反应废水经中和+MVR蒸发器后,冷凝水作为清净下水排放;霍加拉特剂洗涤废水、喷淋塔废水、地面清洗废水和初期雨水经中和+混凝沉淀+锰砂过滤器处理达标后,由园区污水收集管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由园区污水收集管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项目排入园区污水厂的废水须处理达到《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及其修改单中的间接排放标准,以及园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的严者,最终经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的较严者后,排入武江。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霍加拉特剂生产工艺废气中的颗粒物和硫酸雾排放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及其修改单中特别排放限值;卡加拉特剂烘干废气排放执行《关于印发《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6号)相关要求。

  采取密闭、负压等措施,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项目运营期厂界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硫酸雾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及其修改单中表5的浓度限值。

  本项目实施后,新增NOX排放量1.26t/a,其总量指标来源由乐昌东锆新材料有限公司燃煤锅炉淘汰项目的减排量中替代。

  本项目应采用先进、成熟的废气治理技术,确保废气污染物收集、治理效率不低于报告书的建议值。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应选用低噪声环保型设备,并对声源采用减震、隔声、吸声和消声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运营期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的要求。

  (四)严格落实土壤和地下水环境污染协同防治措施。加强污染物全过程管理,按照“源头控制、过程严控、日常监控、跟踪监测、应急响应”相结合的原则,协同推进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工作。定期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监测,掌握环境动态变化,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布局生产与污染治理设施,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对污水处理水池、危废暂存间、事故应急池、管道管沟、硫酸储罐等区域实行重点防渗。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理处置要求。一般工业固废贮存、处置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危险废物贮存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六)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要科学规划、合理布置,精准识别、研判潜在的环境风险,制订并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环境事故应急体系,有效落实环评文件提出的事故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防范环境事故发生。在厂区内应合理布设足够容量的事故应急池,严格落实防渗漏措施,强化环境管理和污染监测,确保初期雨水、事故废水不对外环境造成影响。严格落实环保设施安全生产有关要求,杜绝突发环境事故的发生。

  (七)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监测计划,确保周边环境安全。同时,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规范设置排污口,废气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报告书的建议值。

  (八)加强企业生态环境管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严格执行生态环境保护各项规章制度,在施工期和运营期间要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渠道,主动发布企业环境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时解决公众合理的生态环境诉求。

  三、项目环保投资应纳入工程投资概算并予以落实。

  四、报告书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拟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你单位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将优化和细化后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概算纳入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明确责任。项目在投产生产或使用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根据现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及《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要求,完善相关的排污手续。项目建成运行后,你单位须按照相关法规政策,自行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竣工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做好相应的信息公开。

  六、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乐昌分局,并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日常监督检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乐昌分局应严格落实事中事后属地监管责任,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 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12日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