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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韶关市浈江区新韶镇11.8MW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二期)(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韶环审〔2025〕18 号)

时间:2025-04-29 14:53:49 来源:本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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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韶关市博阳新能源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来《韶关市浈江区新韶镇11.8MW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二期)(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申请材料收悉。经研究,提出审批意见如下:

  一、项目概况:韶关市博阳新能源有限公司拟投资5310万元(环保投资100万元),选址于浈江区新韶镇大陂村,建设浈江区新韶镇11.8MW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二期)(重新报批)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在光伏区采用585WpN 型单晶硅双面光伏组件,安装20150块N型双面双玻电池组件,装设28台320kW逆变器;在箱变区设置4台2500kVA升压箱变。本项目光伏发电装机容量约11.8MWp(直流侧),额定容量为8.96MW(交流测),建成后劳动定员2人,年工作365天,光伏电站内不设置办公、生活区。

  本项目已取得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代码:2310-440204-04-05-991448)

  二、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和市生态环境局浈江分局的初审意见,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防治措施,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建设方案和生态环境防治措施进行建设,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可行。项目建设和运营中还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施工期产生的废水经施工场地内设置的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场地降尘、车辆冲洗,不外排;运营期不产生废水。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施工期产生的扬尘应采取洒水、遮盖等抑尘、防尘措施,减少对周围环境影响;运营期不产生废气。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应选用低噪声环保型设备,并对声源采用减震、隔声、吸声和消声等措施,确保施工期噪声排放满足《建筑施工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GB12523-2011)限值要求,运营期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限值要求。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理处置要求。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危险废物应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妥善暂存,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置;一般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

  (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施工范围,优化施工场地布局,采取绿色施工工艺,尽量减少工程占地和地表开挖。加强施工期表土回用管理,做好表土剥离和堆存保护,确保原生表土有效回用。按要求落实水土保持措施,有效防范水土流失。施工结束后因地制宜实施生态恢复,保护和恢复生物多样性,最大程度地减少对周边生态环境影响。

  三、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建设方案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拟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四、你单位应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加强生态环境日常管理。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将优化和细化后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概算纳入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明确责任。项目建成运行后,应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五、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市生态环境局浈江分局负责。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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