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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年产20000吨碳酸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韶环审〔2024〕85号)

时间:2025-01-15 17:45:28 来源:本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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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盛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来的《年产20000吨碳酸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申请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广东盛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拟投资约6亿元(环保投资约3000万元),选址于广东仁化县产业转移工业园现有厂区内,扩建“年产20000吨碳酸锂”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本项目以36.6万吨锂辉石为原料,经入库烘干→晶体转型焙烧→酸化焙烧→球磨浸出→除杂、浓缩、过滤→萃取→沉锂(母液除铯铷)→萃余液回收等工序,生产2万吨/年电池级碳酸锂(Li2CO3≥99.5%)、4万吨/年无水硫酸钠(副产品)和6897.56吨/年硫酸钾(副产品)。本项目劳动定员500人,全年工作330天,实行一天三班,每班八小时工作制。

  本项目已取得《广东省企业投资备案证》(项目代码:2210-440224-04-01-292644)。

  二、根据报告书的评价结论、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初审意见和韶关市环境污染控制中心的技术评估意见,经局重大项目环评审批委员会议集体审议,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且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项目按照报告书中所列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进行建设,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基本可行。项目建设和运营中还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质处理、明管铺设的原则建设给排水及废水处理系统。进一步优化生产工艺和废水处理方案,减少废水污染物排放。本项目焙烧烟气处理产生的碱喷淋废水须采用生物制剂脱铊工艺处理后回用于烘干焙烧废气碱喷淋系统;萃取及酸化废气治理产生的碱喷淋废水须进入MVR蒸发结晶处理后,冷凝水部分回用于浸出工序,剩余部分用作焙烧喷淋补充用水;车间清洗废水须经收集后回用于浸出工序;初期雨水须采用生物制剂除铊处理后回用于浸出工序。项目运营过程中,各类生产废水不外排,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达到《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排入广东仁化县产业转移工业园区内污水处理厂处理。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锂辉石烘干及酸化焙烧工序的废气有组织排放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氨逃逸浓度参照《火电厂烟气脱硝工程技术规范选择性催化还原法》(HJ562-2010)要求执行;萃取工序TVOC有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限值;萃取、酸化工序硫酸雾有组织排放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烘干包装工序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3-2015)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采取密闭、负压等措施,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项目运营期硫酸雾、氯化氢、氟化物、氨、铊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无组织排放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5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标准要求;厂区内NMHC无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 44/2367-2022)表3厂区内NMHC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本项目实施后,新增氮氧化物(NOX)排放量应控制在22.9吨/年以内,不新增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量,其中氮氧化物总量控制指标来源由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6#、7#焦炉脱硫脱硝工程的减排量中替代。

  本项目应采用先进、成熟的废气治理技术,确保废气污染物治理效率不低于报告书的建议值。

  (三)严格落实土壤和地下水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污染物全过程管理,按照“源头控制、过程防控、跟踪监测、应急响应”相结合的原则,协同推进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工作。定期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监测,掌握环境动态变化,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布局生产与污染治理设施,分区采取防渗措施。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须选用低噪声环保型设备,并对声源采用减震、隔声、吸声和消声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运营期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标类准限值的要求。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理处置要求。一般工业固废贮存、处置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危险废物贮存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项目应合理布设足够容量的水浸渣暂存场所,水浸渣应按照报告书的要求开展危废鉴别实验,并根据鉴别结果、依照报告书所述及企业相关承诺进行妥善贮存及处置,避免水浸渣在厂区内出现长期、超仓库容量堆存的情况。在未完成鉴别实验之前,水浸渣在厂区内暂存应执行危险废物的相关管理要求。

  (六)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要科学规划、合理布置,精准识别、研判潜在的环境风险,制订并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环境事故应急体系,有效落实环评文件提出的事故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防范环境事故发生。依法处置项目运营产生的水浸渣,建立健全水浸渣满仓应急管理机制,并配合园区做好固废的监管工作。应合理布设足够容量的初期雨水池及事故应急池,并严格落实防渗漏措施,强化环境管理和污染监测,确保初期雨水、事故废水不对外环境造成影响。严格落实环保设施安全生产有关要求,杜绝突发环境事故的发生。

  (七)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监测计划。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规范设置排污口,废气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报告书的建议值。

  (八)加强企业生态环境管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进一步加强锂辉石等原料的堆放、使用管控,按要求对每批次锂辉石进行成分分析,严格控制原料中的铊等重金属元素含量。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渠道,主动发布企业环境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时解决公众合理的生态环境诉求。

  三、项目环保投资应纳入工程投资概算并予以落实。

  四、报告书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拟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你单位须严格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加强生态环境日常管理。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将优化和细化后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概算纳入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明确责任。项目在投入生产或使用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依据现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及《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要求,完善相关的排污手续。项目建成运行后,你单位须按照相关法规政策,自行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竣工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做好相应的信息公开。

  六、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并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日常监督检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应严格落实事中事后属地监管责任,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 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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