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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韶关棉土窝矿业有限公司矿区综合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韶环审〔2025〕2号)

时间:2025-01-14 17:53:45 来源:本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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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韶关棉土窝矿业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来的《韶关棉土窝矿业有限公司矿区综合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申请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韶关棉土窝矿业有限公司拟投资4400万元(环保投资300万元),选址南雄市主田镇大坝村棉土窝钨矿内,实施矿区综合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新建1条尾矿综合利用生产线、1条废石综合利用生产线,以及堆场、固废暂存间、废水废气治理设施等公用、环保工程。本项目主要对矿区的废石和尾砂进行综合利用,不改变原有采矿、选矿规模(矿山采矿规模仍为6万吨/年,选矿规模仍为200吨/天),建成后可综合利用废石25万吨/年、尾矿9万吨/年,年产钨中矿(15%)172.8吨、钼中矿(10%)37.8吨、细砂89797.82吨及建筑用砂石25万吨(其中0~0.5#石、1~2#石、1~3#石等石料共20万吨,细砂5万吨/年)。

  二、根据报告书的评价结论、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南雄分局初审意见和韶关市环境污染控制中心的技术评估意见,经局重大项目环评审批委员会议集体审议,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且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项目按照报告书中所列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进行建设,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基本可行。项目建设和运营中还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建设单位应按照“以新带老”以及“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质处理、明管铺设”的原则,提升改造生产废水治理措施,进一步优化生产工艺和废水处理方案,减少废水污染物排放,完善尾矿库渗滤液收集处理设施。本项目运营期生产废水(包括矿坑涌水、废石淋溶水)须经矿区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部分回用于选矿工序,部分外排。废水排放执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限值,其中,总锑执行《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770-2014)表2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总铊执行《工业废水铊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1989-2017)表1第二时段污染物排放限值,回用水须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24)中洗涤用水的要求。运营期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后,回用于矿区及周边农田灌溉。

  本项目实施后,新增废水化学需氧量(COD)和氨氮排放量应分别控制在6.251吨/年和0.99吨/年以内,其中,化学需氧量(COD)和氨氮总量控制指标来源于南雄市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技改项目的减排量中替代。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运营期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表2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标准,浮选工序产生的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的相关要求。

  项目应按报告书论证结果设置一定的大气防护距离,建设单位应配合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环境防护距离内用地的规划工作,严禁建设学校、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对象。

  (三)严格落实土壤和地下水环境污染协同防治措施。加强污染物全过程管理,按照“源头控制、过程防控、跟踪监测、应急响应”相结合的原则,协同推进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工作。定期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监测,掌握环境动态变化,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布局生产与污染治理设施,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对污水处理设施、固废仓等实行重点防渗。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应选用低噪声环保型设备,并对声源采用减震、隔声、吸声和消声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运营期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标类准限值的要求。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理处置要求。一般工业固废贮存、处置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危险废物贮存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并依法进行处置。废水处理产生污泥应按报告书的要求开展危废鉴别实验,并根据鉴别结果妥善贮存及处置。在未完成鉴别实验之前,污泥在厂区内暂存应执行危险废物的相关管理要求。

  (六)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要科学规划、合理布置,精准识别、研判潜在的环境风险,制订并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环境事故应急体系,有效落实环评文件提出的事故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防范环境事故发生。合理布设足够容量的初期雨水池及事故应急池,并严格落实防渗漏措施,强化环境管理和污染监测,确保初期雨水、事故废水不对外环境造成影响。严格落实环保设施安全生产有关要求,杜绝突发环境事故的发生。

  (七)严格落实生态修复措施。科学制定并落实现有工程的生态修复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期、运营期造成的裸露土地进行绿植恢复,防止生态破坏。

  (八)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监测计划。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规范设置排污口,同时根据报告书的要求安装COD、氨氮、镉、砷、铅等污染因子在线监控系统并按要求进行联网。

  (九)加强企业生态环境管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严格执行生态环境保护各项规章制度,在施工期和运营期间要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渠道,主动发布企业环境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时解决公众合理的生态环境诉求。

  三、项目环保投资应纳入工程投资概算并予以落实。

  四、报告书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拟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你单位须严格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加强生态环境日常管理。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将优化和细化后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概算纳入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明确责任。项目在投入生产或使用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依据现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及《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要求,完善相关的排污手续。项目建成运行后,你单位须按照相关法规政策,自行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竣工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做好相应的信息公开。

  六、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南雄分局,并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日常监督检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南雄分局应严格落实事中事后属地监管责任,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 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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