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华南先进装备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的通知》(环环评〔2024〕65号)和《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名录(2024年本)>的通知》(粤环函〔2024〕394 号)等要求,为加强对重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管理,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名录(2024年本)》(以下简称《名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同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除生态环境部和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外,列入本《名录》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审批。
二、《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名录(2021年本)》规定由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审批。
三、本《名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27日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名录(2024年本)
一、跨县(市、区)区域的建设项目。
二、可能造成跨县(市、区)行政区域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建设项目。
三、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下列项目:
(一)韶关市辖区范围内,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
(二)有电镀、漂染、鞣革(以原皮和蓝湿皮等为原料)工艺的项目。
(三)新增工业废水直接排放量 1000 吨/日及以上的项目;新增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量 100 吨/年及以上的项目。
四、核与辐射项目。
五、浈江区、武江区辖区范围内,位于合法依规设立的工业园区外的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
六、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由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的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
七、本名录不包括按规定应报生态环境部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本名录外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由辖区内的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分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