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扫一扫
    打开 · 手机版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环境保护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翁源恒昌隆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高分子聚合物及单体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韶环审〔2024〕79号)

时间:2024-11-29 18:33:29 来源:本网 访问量: -
【打印】 【字体:

  翁源恒昌隆新材料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来的《翁源恒昌隆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高分子聚合物及单体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申请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翁源恒昌隆新材料有限公司拟投资约42320.63万元(环保投资约467万元),选址广东省韶关市翁源华彩新材料产业园,建设年产10万吨高分子聚合物及单体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本项目不涉及涂料生产,占地约59785m2,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新建8座生产车间、3座仓库、2座原料储罐区以及办公综合楼、事故应急池、危废暂存间等公共辅助工程;产品方案为年产10万吨聚丙烯酰胺、丙烯酰胺系列单体、甲基丙烯酸酯系列单体及其他化工新材料,并分装销售2400t/a丙烯腈及600t/a环氧氯丙烷。本项目建成后劳动定员60人,实行每天3班每班8小时工作制,年生产300天,厂区设员工食堂,不提供住宿。

  本项目已取得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代码:2302-440229-04-01-500381)。

  二、根据报告书的评价结论、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翁源分局初审意见和韶关市环境污染控制中心的技术评估意见,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且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项目按照报告书中所列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进行建设,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基本可行。项目建设和运营中还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废水主要包括工艺废水、循环冷却塔排水、实验室实验仪器清洗废水、喷淋废水、车间地面清洗废水、设备表面清洗水、锅炉废水、洗桶废水、生活污水和初期雨水。其中工艺废水、循环冷却塔排水、实验室实验仪器清洗废水、喷淋废水、车间地面清洗废水、设备表面清洗水、锅炉废水、洗桶废水和初期雨水经厂内自建废水处理站(处理规模190t/d)采用“调节+预水解+高效厌氧+缺氧+好氧生化+好氧沉淀”工艺预处理后与经三级化粪池处理的生活污水,通过园区污水管网排入园区污水厂进一步处理。本项目外排废水中pH值、悬浮物、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氨氮、总磷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氨氮执行污水处理厂设计进水水质限值:40mg/L;可吸附有机卤化物、总氰化物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其修改单中表1间接排放限值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及其修改单中表1间接排放限值的严者;丙烯酸、丙烯酰胺、甲醛、丙烯腈和甲苯排放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其修改单中表1间接排放限值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及其修改单中表3排放限值中的严者。同时,本项目聚丙烯酰胺(固体)、聚丙烯酰胺(水溶液)、聚丙烯酰胺(乳液)、丙烯酸树脂(水性)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其修改单中表3的相关要求。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应严格按照报告书所述的产品产线布设方案组织生产,各车间、实验室及废水处理站尾气中TVOC有组织排放均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其余污染物因子应根据产品产线所属的行业执行相关行业标准。其中,车间一废气中非甲烷总烃、丙烯腈、一氯甲烷、丙烯酰胺、二甲基甲酰胺、丙酮、甲苯、环氧氯丙烷、甲基丙烯酸甲酯、甲醇、正己烷、氯化氢、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及其修改单中的特别排放限值及相关要求,硫酸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氨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中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车间二废气中颗粒物、非甲烷总烃、丙烯酰胺有组织排放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及其修改单中的特别排放限值及相关要求;车间三浓缩丙烯酰胺产生有机废气须独立收集处理后排放,非甲烷总烃、丙烯酰胺有组织排放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及其修改单中的特别排放限值及相关要求,其余生产环节产生的非甲烷总烃、丙烯酰胺、甲醛、顺丁烯二酸酐、氨、颗粒物污染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及其修改单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及其修改单中的特别排放限值及相关要求的较严者,硫酸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第二时段二级标准;车间四废气中非甲烷总烃、环氧氯丙烷、环氧乙烷、甲苯有组织排放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及其修改单中的特别排放限值及相关要求;车间五废气中非甲烷总烃、苯乙烯、丙烯酸、丙烯酸丁酯、甲基丙烯酸甲酯、氨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及其修改单中的特别排放限值及相关要求;车间六丙烯酰胺晶体生产过程中的浓缩废气、干燥废气及包装废气须分别收集处理达标后外排,其中非甲烷总烃、丙烯酰胺、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及其修改单中的特别排放限值及相关要求;车间七聚丙烯酰胺生产过程中的反应废气、干燥废气及包装废气须分别收集处理达标后外排,其中非甲烷总烃、氨、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及其修改单中的特别排放限值及相关要求,丙烯酰胺有组织排放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及其修改单中的特别排放限值及相关要求;车间八甲基丙烯酸钠生产过程中的反应废气、干燥废气须分别收集处理达标后外排,其中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及其修改单中的特别排放限值及相关要求。项目实验室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参照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及其修改单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及其修改单中的特别排放限值及相关要求的较严者;柴油锅炉尾气排放执行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另须对项目废水处理站废气进行收集处理,其中氨、硫化氢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及其修改单中的特别排放限值及相关要求的较严者,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NMHC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及其修改单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及其修改单中的特别排放限值及相关要求的较严者。

  采取密闭、负压等措施,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项目运营期厂区内NMHC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标准要求;厂界颗粒物、氯化氢、非甲烷总烃、甲苯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及其修改单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及其修改单中的严者,硫酸雾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测浓度限值要求,NH3、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

  本项目实施后,新增颗粒物、VOCs、SO2、NOX排放量分别为3.5284t/a、16.4739t/a、0.043t/a、6.787t/a,其中VOCs总量控制指标来源由广州秀珀化工(翁源)有限公司的减排量中替代,NOX总量控制指标来源由2021年度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6#、7#焦炉脱硫脱硝工程的减排量中替代。

  项目应采用先进、成熟的废气治理技术,确保废气污染物治理效率不低于报告书的建议值。同时,待园区集中供热条件成熟后,项目应接入集中供热管线。

  (三)严格落实土壤和地下水环境污染协同防治措施。加强污染物全过程管理,按照“源头控制、过程防控、跟踪监测、应急响应”相结合的原则,协同推进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工作。定期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监测,掌握环境动态变化,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布局生产与污染治理设施,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对生产车间、罐区、危废间、污水处理站等采取重点防渗,最大限度防止地下水及土壤污染。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应选用低噪声环保型设备,并对声源采用减震、隔声、吸声和消声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运营期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的要求。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理处置要求。一般工业固废贮存、处置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危险废物贮存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

  (六)制订并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环境事故应急体系。强化环境管理和污染监测,落实贮存和管理的预防处置措施,防止环境事故发生。合理布设事故应急池,严格落实防渗漏措施。建设期和运营期要科学规划、合理布置,精准识别、研判项目潜在的环境风险,有效落实环评文件提出的事故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严格落实环保设施安全生产有关要求,杜绝事故的发生。

  (七)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监测计划,确保周边环境安全。同时,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规范设置排污口,废气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报告书的建议值。

  (八)加强企业生态环境管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严格执行生态环境保护各项规章制度,在施工期和运营期间要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渠道,主动发布企业环境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时解决公众合理的生态环境诉求。

  三、项目环保投资应纳入工程投资概算并予以落实。

  四、报告书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拟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你单位须严格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加强生态环境日常管理。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将优化和细化后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概算纳入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明确责任。项目在投入生产或使用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依据现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及《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要求,完善相关的排污手续。项目建成运行后,你单位须按照相关法规政策,自行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竣工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做好相应的信息公开。

  六、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翁源分局,并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日常监督检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翁源分局应严格落实事中事后属地监管责任,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 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28日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