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续盈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来《韶关续盈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申请材料收悉。经研究,提出审批意见如下:
一、项目概况:韶关续盈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拟投资1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万元),选址韶关市浈江区产业转移工业园狮塘路28号1号厂房(地理坐标:东经113°33'10.955",北纬24°53'16.788")建设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制造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本项目租用已建厂房进行生产,占地面积22554平方米,拟建设展厅、吹滚塑车间、散件焊接区、激光下料区、型钢半成品放置区、型钢生产区、非标钣金产品生产区、焊接区、手工补焊区、304非标钣金产品生产区、半成品放置区、4间仓库、2间成品仓库、1条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生产线(内含喷漆室、喷砂室、烘干室)等主体工程及仓库、给排水、变配电、消防、环保等配套工程。本项目建成后年产耐候钢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500套和塑料收纳箱1000套,劳动定员70人,实行每天1班每班8小时工作制,年工作300天,项目厂区内不设食宿。
本项目已获得《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代码:2408-440204-04-01-695134。
二、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且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防治污染措施进行建设,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可行。项目建设和运营中还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冷却水须循环使用,不得外排;喷淋塔废水循环使用到一定期限后,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不得外排;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排入韶关市铣鸡坑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本项目应合理划分防渗区域,并采取严格的防渗措施,最大限度地防止项目污水渗入地下水层。项目喷淋塔废水更换频次应不低于环评建议值。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运营期吹塑、滚塑、风冷脱模等工序产生废气污染物主要为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须经二级活性炭处理装置处理达标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其中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其修改单中的特别排放限值及相关要求,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喷漆废气(包含调漆、喷枪清洗废气)及烘干废气(含天然气燃烧废气)须分别各自经“干式过滤棉+水喷淋+干式过滤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标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其中非甲烷总烃、总挥发性有机物及苯系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气黑度有组织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以及《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东省财政厅 关于贯彻落实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实施意见》(粤环函[2019]1112)中重点区域工业炉窑治理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的较严值;喷砂工序产生废气污染物主要为颗粒物,须经布袋除尘器处理达标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其中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
采取密闭、负压等措施,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厂界颗粒物、锰及其化合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标准要求,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其修改单要求,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标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 3 厂区内 VOCs 无组织排放限值。
本项目建成后主要废气污染物排放量为VOCs:0.743t/a,其总量指标来源由广东汉鸿木业有限公司“一企一策”的减排量替代。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应选用低噪声环保型设备,并对声源采用减震、隔声、吸声和消声等措施,确保运营期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理处置要求。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危险废物妥善暂存,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并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一般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
三、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四、你单位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在投入生产或使用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依据现行的《排污许可管理办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及《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要求,完善相关的排污手续。项目建成运行后,你单位须按照相关法规政策,自行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竣工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做好相应的信息公开。
五、本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韶关市生态环境局浈江分局负责。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