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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东邦固化学科技有限公司扩建年产3万吨水性树脂、光敏树脂、甲基丙烯酸异冰片酯及改建原年产4万吨合成树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韶环审〔2024〕73号)

时间:2024-11-18 09:59:42 来源:本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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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邦固化学科技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来的《广东邦固化学科技有限公司扩建年产3万吨水性树脂、光敏树脂、甲基丙烯酸异冰片酯及改建原年产4万吨合成树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申请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广东邦固化学科技有限公司拟投资4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42万元),选址东莞大岭山(南雄)产业转移工业园暨南雄市精细化工基地现有厂区内,扩建年产3万吨水性树脂、光敏树脂、甲基丙烯酸异冰片酯及改建原年产4万吨合成树脂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本项目不新建构筑物,主要通过在厂区原有已建好的5个甲类车间重新调整分配产品产线、安装设备,并依托原有的仓库、罐区等公共辅助设施实现产品方案的调整变更,最终形成7万t/a的产能规模,具体为:一是取消醇酸树脂5000t/a、三聚氰胺甲醛树脂2000t/a、聚酯树脂清漆6500t/a、丙烯酸清漆2000t/a、丙烯酸底漆2000t/a、纤维素漆3000t/a、硝基铝箔漆稀释剂1500t/a、聚氨酯漆稀释剂2000t/a等8种产品的生产;二是保留聚氨酯胶黏剂3000t/a(已批已验3000t/a)生产,并扩建丙烯酸胶黏剂至8500t/a(已批未验3000t/a)、聚酯树脂至4000t/a(已批未验2000t/a)、聚氨酯树脂至12000t/a(已批已验5000t/a)、丙烯酸树脂至8000t/a(已批已验2000t/a)、7110甲聚氨酯固化剂至2000t/a(已批已验1000t/a);三是新增环氧树脂胶黏剂500t/a、聚酯胶黏剂2000t/a、水性丙烯酸树脂10000t/a、水性聚氨酯树脂10000t/a、光敏树脂5000t/a、甲基丙烯酸异冰片酯5000t/a等6种产品生产。本项目建成后不新增劳动定员,生产车间实行每天2班每班8小时工作制,全年工作300天,厂区不设员工宿舍。

  本项目已取得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代码:2303-440282-04-02-823480)。

  二、根据报告书的评价结论、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南雄分局初审意见和韶关市环境污染控制中心的技术评估意见,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且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项目按照报告书中所列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进行建设,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基本可行。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还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少量有机废水经妥善收集后作为危险废物进行处理处置,不得外排;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通过园区生活污水收集管网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初期雨水经初期雨水收集池收集沉淀后,与车间清洗废水、实验室废水经园区的生产废水收集管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项目废水须处理达到园区污水处理厂设计进水水质要求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其修改单的“间接排放”要求较严者后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最终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的严者后排入浈江。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废气有组织排放执行《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4-2019)中表 2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与《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其修改单中的特别排放限值及相关要求的较严者,其中甲醇、二甲苯、丙酮参照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6排放标准要求。备用天然气锅炉废气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3特别排放限值。

  落实废气收集措施,严控废气无组织排放。项目运营期厂区内NMHC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标准要求;厂界NMHC、颗粒物、甲苯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其修改单要求;二甲苯无组织排放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及其修改单的要求。

  本项目不新增颗粒物、VOCs、SO2、NOx排放,无需申请总量替代指标来源。项目建成后,全厂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CODCr:0.14t/a、NH3-N:0.01t/a,颗粒物:0.74t/a、SO2:0.01t/a、NOx:0.01t/a、VOCs:20.72t/a。

  项目应采用先进、成熟的废气治理技术,确保废气污染物治理效率不低于报告书的建议值。

  (三)严格落实土壤和地下水环境污染协同防治措施。加强污染物全过程管理,按照“源头控制、过程防控、跟踪监测、应急响应”相结合的原则,协同推进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工作。定期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监测,掌握环境动态变化,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布局生产与污染治理设施,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对厂区污水收集池、罐区、危废间等实行重点防渗。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须选用低噪声环保型设备,并对声源采用减震、隔声、吸声和消声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运营期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的要求。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理处置要求。一般工业固废贮存、处置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危险废物贮存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

  (六)制订并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环境事故应急体系。强化环境管理和污染监测,落实贮存和管理的预防处置措施,防止环境事故发生。合理布设事故应急池,严格落实防渗漏措施。建设期和运营期要科学规划、合理布置,精准识别、研判项目潜在的环境风险,有效落实环评文件提出的事故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严格落实环保设施安全生产有关要求,杜绝事故的发生。

  (七)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监测计划,确保周边环境安全。同时,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规范设置排污口,废气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报告书的建议值。

  (八)加强企业生态环境管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严格执行生态环境保护各项规章制度,在施工期和运营期间要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渠道,主动发布企业环境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时解决公众合理的生态环境诉求。

  三、项目环保投资应纳入工程投资概算并予以落实。

  四、报告书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拟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你单位须严格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加强生态环境日常管理。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将优化和细化后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概算纳入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明确责任。项目在投入生产或使用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依据现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及《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要求,完善相关的排污手续。项目建成运行后,你单位须按照相关法规政策,自行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竣工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做好相应的信息公开。

  六、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南雄分局,并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日常监督检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南雄分局应严格落实事中事后属地监管责任,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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