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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翁源产业园区产城融合基础设施配套项目(融湾平台污水处理厂)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韶环审〔2024〕68号)

时间:2024-10-24 18:58:59 来源:本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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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翁源县官渡开源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来的《翁源产业园区产城融合基础设施配套项目(融湾平台污水处理厂)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申请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翁源县官渡开源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拟投资9273.99万元,选址广东翁源华彩化工园区华彩二期(中心地理坐标为:N24°25′4.585″,E113°48′40.312″),建设翁源产业园区产城融合基础设施配套项目(融湾平台污水处理厂)。项目占地16264m2,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粗格栅及进水泵房、细格栅及旋流沉砂池、调节池及事故池、水解酸化沉淀池、A/A/O生化池、二沉池、臭氧接触池、高效沉淀池、转盘滤池、消毒池、污泥浓缩池、污泥调理池及污泥脱水间等主体构筑物,以及配套建设废气处理设施、供水供电等公用辅助工程;主要处理工艺为“粗格栅及提升泵房+细格栅及沉砂池+事故与调节池+水解酸化沉淀池+A/A/O生化池+二沉池+臭氧接触池+高效沉淀池+转盘滤池+次氯酸钠消毒”工艺。项目劳动定员20人,实行一天三班24小时工作制,年工作365天。

  项目按9800m3/d规模一次建成污水处理厂粗格栅、细格栅及旋流沉砂池、调节池和事故应急池、高效沉淀池、转盘滤池和脱水机房等土建工程,并按4900m3/d的处理规模安装工艺设备。项目已取得《翁源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翁源产业园区产城融合基础设施配套项目变更的复函》(翁发改投审〔2022〕16号)、市生态环境局翁源分局《翁源产业园区产城融合基础设施配套项目(融湾平台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设置的批复》(韶环翁审〔2024〕14号)。

  二、根据报告书的评价结论、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翁源分局初审意见和韶关市环境污染控制中心的技术评估意见,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且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项目按照报告书中所列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建设方案和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进行建设,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基本可行。项目建设和运营中还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雨污分流”的原则建设给排水及废水处理系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污水处理厂废水纳管标准,有行业排放标准的企业废水接收标准按行业排放标准的间接标准执行;无行业排放标准或行业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污染因子,接收标准按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中的第二时段三级标准执行。另外,受到污水厂废水处理工艺的限制,收纳废水中的急性毒性(HgCl2毒性当量)、总氰化物和硫化物接收标准须执行相关行业标准中的直排限值,氨氮、总磷接收限值分别不得超过30mg/L及5mg/L。项目服务范围内的企业废水须预处理达到上述纳管标准后,方可排入本污水厂处理。

  项目废水经处理后,常规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 A 标准及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中的第二时段一级标准之间的严者,其中粪大肠菌群参照执行《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7-2008)表 2 及《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 A 标准之间严者。其余特征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油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3-2010)、《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7-2008)、《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8-2008)、《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4-2008)和《电子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31-2020)等行业标准及相应修改单的较严者,四氢呋喃、乙酸乙酯参照执行美国制药工业NSPS标准(新建企业执行标准)。

  项目实施后,新增化学需氧量(CODcr)、氨氮(NH3-N)排放量分别为50.651t/a、6.232t/a,相关总量控制指标来源翁源县2023年年度减排量中替代。本项目外排废水量应控制在3675m3/d。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运营期恶臭污染物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无组织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二级标准。

  本项目应按报告书论证结果,对污泥处置单元、废水处理单元设置100米的卫生防护距离,并配合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防护距离内用地的规划工作,严禁建设学校、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对象。

  (三)严格落实土壤和地下水环境污染协同防治措施。加强污染物全过程管理,按照“源头控制、过程防控、跟踪监测、应急响应”相结合的原则,协同推进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工作。定期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监测,掌握环境动态变化。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布局废水处理设施及危废间等公用设施,合理划分全厂防渗区域,分区采取防渗措施。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须选用低噪声环保型设备,并对声源采用减震、隔声、吸声和消声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运营期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的要求。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理处置要求。一般工业固废贮存、处置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危险废物贮存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项目废水处理污泥应按照报告书的要求开展鉴别实验,并根据鉴别结果进行妥善贮存及处置。在未完成鉴别实验之前,废水处理污泥在厂区内暂存应执行危险废物的相关管理要求。

  (六)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要科学规划、合理布置,精准识别、研判潜在的环境风险,制订并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环境事故应急体系,有效落实环评文件提出的事故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防范环境事故发生。应合理布设足够容量的事故应急池,并严格落实防渗漏措施,强化环境管理和污染监测,落实初期雨水收集处理措施,确保初期雨水、事故废水不对外环境造成影响。严格落实环保设施安全生产有关要求,杜绝突发环境事故的发生。

  (七)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监测计划,按要求安装在线监控系统,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规范设置排污口,废气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报告书的建议值。

  (八)加强企业生态环境管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严格执行生态环境保护各项规章制度,在施工期和运营期间要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渠道,主动发布企业环境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时解决公众合理的生态环境诉求。

  三、项目环保投资应纳入工程投资概算并予以落实。

  四、报告书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建设方案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拟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你单位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将优化和细化后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概算纳入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明确责任。项目在投入运营或使用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依据现行的《排污许可管理办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及《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要求,完善相关的排污手续。项目建成运行后,你单位须按照相关法规政策,自行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竣工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做好相应的信息公开。

  六、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翁源分局,并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日常监督检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翁源分局应严格落实事中事后属地监管责任,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 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22日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