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雄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委员会:
你单位报来的《南雄产业转移工业园扩园(植保产业园)污水处理厂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申请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南雄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委员会拟投资6476.4万元,选址南雄产业转移工业园扩园(植保产业园)范围内(项目地理坐标:N25°10′9.063″,E114°18′57.466″),建设植保产业园污水处理厂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本项目采用“气浮+水解酸化+组合生化池+曝气生物滤池+磁混凝沉淀池+接触消毒”工艺,收集处理南雄产业转移工业园扩园(植保产业园)范围内的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本项目废水处理规模4500立方米/天,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格栅及提升泵站、调节池、事故池、高效浅层气浮池、水解酸化池及生化池、二沉池及污泥回流泵站、磁混凝沉淀池、曝气生物滤池、接触消毒池、回用水池、排放水池、出水监测间、污泥浓缩池、污泥调理池及危废暂存间等主体构筑物,以及配套建设废气处理设施、供水供电等公用工程。本项目劳动定员15人,实行每天三班24小时工作制,年工作365天。
本项目已取得南雄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南雄产业转移工业园扩园(植保产业园)基础设施及配套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雄发改投审〔2022〕196号)、市生态环境局南雄分局《关于南雄产业转移工业园扩园(植保产业园)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设置的审批意见》(韶环雄审〔2024〕14号)。
二、根据报告书的评价结论、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南雄分局初审意见和韶关市环境污染控制中心的技术评估意见,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且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项目按照报告书中所列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建设方案和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进行建设,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基本可行。项目建设和运营中还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雨污分流、分质处理、明管铺设”的原则建设给排水及废水处理系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污水处理厂废水纳管标准,项目服务范围内的杂环类农药生产企业废水的接收标准按《杂环类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523-2008)表2 “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其他农药类生产企业废水的接收标准按《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中表1“间接排放标准”、表2“农药活性成分排放限值”和《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排放标准”较严值执行。另外,受到污水厂废水处理工艺的限制,收纳废水中的甲苯、二甲苯、苯胺、乙苯接收标准须执行《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表1“直接排放标准”,全盐量接收限值不得超过800 毫克/升。项目服务范围内的企业废水须预处理达到上述纳管标准后,方可排入本项目处理。
本项目废水经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排放标准及《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表1“直接排放标准”的较严值后,部分回用,部分排入凌江;其中,回用水水质须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标准严者后回用于道路冲洗、企业循环冷却水补充水等用水。
本项目实施后,新增化学需氧量(CODcr)、氨氮(NH3-N)排放量分别为36.3吨/年、4.5吨/年,相关总量控制指标来源由南雄市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设备采购项目形成的减排量中替代。本项目外排废水量应控制在3028.3立方米/天。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运营期恶臭污染物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无组织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二级标准。
本项目应按报告书论证结果,对污泥处置单元、废水处理单元设置100米的卫生防护距离,并配合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防护距离内用地的规划工作,严禁建设学校、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对象。
(三)严格落实土壤和地下水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污染物全过程管理,按照“源头控制、过程防控、跟踪监测、应急响应”相结合的原则,协同推进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工作。定期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监测,掌握环境动态变化,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布局生产与污染治理设施,分区采取防渗措施。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须选用低噪声环保型设备,并对声源采用减震、隔声、吸声和消声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运营期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标类准限值的要求。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理处置要求。一般工业固废贮存、处置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危险废物贮存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项目废水处理污泥应按照报告书的要求开展鉴别实验,并根据鉴别结果进行妥善贮存及处置。在未完成鉴别实验之前,废水处理污泥在厂区内暂存应执行危险废物的相关管理要求。
(六)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要科学规划、合理布置,精准识别、研判潜在的环境风险,制订并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环境事故应急体系,有效落实环评文件提出的事故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防范环境事故发生。应合理布设足够容量的事故应急池,并严格落实防渗漏措施,强化环境管理和污染监测,落实初期雨水收集处理措施,确保初期雨水、事故废水不对外环境造成影响。严格落实环保设施安全生产有关要求,杜绝突发环境事故的发生。
(七)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监测计划,并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规范设置排污口,废气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报告书的建议值。
(八)加强企业生态环境管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严格执行生态环境保护各项规章制度,在施工期和运营期间要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渠道,主动发布企业环境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时解决公众合理的生态环境诉求。
三、项目环保投资应纳入工程投资概算并予以落实。
四、报告书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建设方案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拟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你单位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将优化和细化后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概算纳入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明确责任。项目在投入运营或使用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依据现行的《排污许可管理办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及《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要求,完善相关的排污手续。项目建成运行后,你单位须按照相关法规政策,自行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竣工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做好相应的信息公开。
六、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南雄分局,并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日常监督检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南雄分局应严格落实事中事后属地监管责任,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 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