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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东省华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机械铸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韶环审〔2024〕65号)

时间:2024-10-14 20:02:38 来源:本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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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华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来《广东省华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机械铸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申请材料收悉。经研究,提出审批意见如下:

  一、项目概况:广东省华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拟投资600万元(环保投资30万元),选址浈江区花坪镇原曲仁矿务局机械总厂铆焊车间之一车间,建设机械铸造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本项目占地面积约0.9068公顷,以外购生铁、硅铁、锰铁、石英砂等为主要原料,经造型-熔炼-浇注-落砂-抛丸-热处理-成品等生产工艺,生产1万吨/年车床配件。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生产车间、污染防治措施、危废暂存间、办公宿舍楼及供水供电公用工程等;主要原辅料包括生铁、硅铁、锰铁、石英砂(新砂)、呋喃树脂、煤粉涂料及固化剂等。本项目建成后,劳动定员25人,生产部门实行一天两班每班8小时工作制,非生产部门实行一天一班每班8小时工作制,全年工作290天。

  本项目已取得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代码2407-440204-04-01-770316)。

  二、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且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防治污染措施进行建设,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可行。项目建设和运营中还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不得排放生产废水,生活污水须经三级化粪池处理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中的旱地作物灌溉水质后全部回用于周边灌溉,不得外排。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运营期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中的排放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中的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

  本项目须采取厂房封闭,并强化车间无组织废气集气收集,最大限度避免“跑冒滴漏”,减少生产过程中废气的外溢污染。项目厂界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A.1厂区内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无组织排放限值。

  本项目建成后新增排放挥发性有机物1.935吨/年,其总量替代指标由广东汉鸿木业有限公司“一企一策”减排量中替代。

  本项目应采用先进、成熟的废气治理技术,确保废气污染物收集、治理效率不低于报告表的建议值。

  (三)严格落实土壤和地下水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污染物全过程管理,按照“源头控制、过程防控、跟踪监测、应急响应”相结合的原则,协同推进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工作。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布局生产与污染治理设施,分区采取防渗措施。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须选用低噪声环保型设备,并对声源采用减震、隔声、吸声和消声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运营期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的要求。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理处置要求。一般工业固废贮存、处置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危险废物贮存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

  (六)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要科学规划、合理布置,精准识别、研判潜在的环境风险,制订并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环境事故应急体系,有效落实环评文件提出的事故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防范环境事故发生。严格落实环保设施安全生产有关要求,杜绝事故的发生。

  (七)严格落实环评文件提出的各项污染源监测计划。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规范设置排污口,废气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报告表的建议值。

  (八)加强企业生态环境管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你单位在施工期和运营期间要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渠道,主动发布企业环境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时解决公众合理的生态环境诉求。同时,须针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及异味不断优化提升废气收集处理措施,强化废气治理设施排查检查及修补工作,避免异味扰民。

  三、项目环保投资应纳入工程投资概算并予以落实。

  四、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拟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你单位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在投入生产或使用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依据现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及《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要求,完善相关的排污手续。项目建成运行后,你单位须按照相关法规政策,自行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竣工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做好相应的信息公开。

  六、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市生态环境局浈江分局负责。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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