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扫一扫
    打开 · 手机版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环境保护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东汇泉联骏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年产6万吨高性能合成树脂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韶环审〔2024〕60号)

时间:2024-10-11 18:03:17 来源:本网 访问量: -
【打印】 【字体:

  广东汇泉联骏化学工业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来的《广东汇泉联骏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年产6万吨高性能合成树脂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申请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广东汇泉联骏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拟投资约3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0万元),选址广东翁源经济开发区—华彩新材料产业集聚区现有厂区内,建设年产6万吨高性能合成树脂扩建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本项目在现有的2#树脂车间内生产,不新建构筑物,通过在车间内增设反应釜、滴加釜、兑稀釜、预熔釜等生产设备,同时利用树脂车间内原有设备,在现有已批复项目(49500t/a)的基础上,扩建60000t/a高性能合成树脂项目,最终形成10.95万t/a的产能规模。本项目新增劳动定员30人,生产车间实行一天三班每班八小时工作制,全年工作300天,厂区不设员工宿舍。


  项目已取得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代码:2110-440229-04-01-116502)。

  二、根据报告书的评价结论、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翁源分局初审意见和韶关市环境污染控制中心的技术评估意见,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且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项目按照报告书中所列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进行建设,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基本可行。项目建设和运营中还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废水主要包括树脂清洗废水、生活污水、洗釜/桶废水。其中,洗釜/桶废水送焚烧炉处理系统进行焚烧处理;树脂清洗废水经厂区污水收集池收集后,通过园区污水管网排入园区污水厂进一步处理;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通过园区污水管网排入园区污水厂进一步处理。项目废水须处理达到园区污水处理厂设计进水水质要求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其修改单的间接排放要求较严者后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最终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的严者后排入横石水。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罐区“大、小呼吸”废气、1#树脂车间的洗桶废气、2#树脂车间投料口有机废气经收集后进入焚烧炉进行焚烧处理;2#树脂车间有机废气经立式冷凝器+卧式冷凝器进行二级冷凝预处理后,进入焚烧炉进行焚烧处理,最终焚烧炉尾气通过现有35m高排气筒排放。2#树脂车间的投料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后经“袋式除尘器+水喷淋”处理后通过28m高排气筒排放。

  项目焚烧炉烟气中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二噁英类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其修改单中的焚烧设施特别排放限值及相关要求,二甲苯、甲醇、丙酮等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及其修改单中的特别排放限值及相关要求,其他污染物指标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其修改单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及相关要求。

  落实废气收集措施,严控废气无组织排放。项目运营期厂区内NMHC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标准要求;厂界NMHC、颗粒物、二甲苯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其修改单、《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及其修改单的严者要求。

  本项目实施后,新增颗粒物、氮氧化物、VOCs排放量分别为3.021t/a、1.678t/a、10.216t/a,其中VOCs总量控制指标来源由园区内广州市五羊油漆(翁源)有限公司的减排量中替代,氮氧化物总量控制指标来源由翁源县凯通纤维板有限公司产业结构升级—打包项目中氮氧化物削减量中替代。

  项目应采用先进、成熟的废气治理技术,确保废气污染物治理效率不低于报告书的建议值。同时严格控制物料成分,确保进入焚烧炉焚烧处理的有机废气中不含硫、氯及其他卤素等元素,从源头杜绝二噁英的产生。

  (三)严格落实土壤和地下水环境污染协同防治措施。加强污染物全过程管理,按照“源头控制、过程防控、跟踪监测、应急响应”相结合的原则,协同推进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工作。定期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监测,掌握环境动态变化,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布局生产与污染治理设施,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厂区污水收集池、罐区、危废间等重点防渗。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须选用低噪声环保型设备,并对声源采用减震、隔声、吸声和消声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运营期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的要求。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理处置要求。一般工业固废贮存、处置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危险废物贮存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

  (六)制订并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环境事故应急体系。强化环境管理和污染监测,落实贮存和管理的预防处置措施,防止环境事故发生。合理布设事故应急池,严格落实防渗漏措施。建设期和运营期要科学规划、合理布置,精准识别、研判项目潜在的环境风险,有效落实环评文件提出的事故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严格落实环保设施安全生产有关要求,杜绝事故的发生。

  (七)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源和生态环境监测计划,其中须对焚烧炉废气中的二噁英每年监测一次,及时掌握二噁英的排放情况,确保周边环境安全。同时,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规范设置排污口,废气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报告书的建议值。

  (八)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你单位在建设期和营运期间要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渠道,主动发布企业环境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时解决公众合理的生态环境诉求。

  三、项目环保投资应纳入工程投资概算并予以落实。

  四、报告书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拟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你单位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将优化和细化后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概算纳入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明确责任。项目在投入生产或使用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依据现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及《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要求,完善相关的排污手续。项目建成运行后,你单位须按照相关法规政策,自行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竣工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做好相应的信息公开。

  六、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翁源分局,并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日常监督检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翁源分局应严格落实事中事后属地监管责任,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 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11日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