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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粤北区域职业健康医学中心(韶关市省级区域职业病防治中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韶环审〔2024〕44号)

时间:2024-08-09 18:30:21 来源:本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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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韶关市第二人民医院:

  你单位报来《粤北区域职业健康医学中心(韶关市省级区域职业病防治中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申请材料收悉。经研究,提出审批意见如下:

  一、项目概况:韶关市第二人民医院拟投资1937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00万元),选址韶关市武江区建设路11号韶关市第二人民医院内(地理坐标:东经113度32分8.214秒,北纬24度47分54.5秒)扩建粤北区域职业健康医学中心(韶关市省级区域职业病防治中心)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本项目占地面积2000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33330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新建职业病治疗康复综合楼1栋、职业卫生及业务保障综合楼1栋以及风雨连廊、高压氧舱、配电房、污水处理房、信息化系统等附属配套设施设备,其中职业病治疗康复综合楼内设400张病床,职业卫生及业务保障综合楼设有食堂为上班职工及病人提供就餐。

  本项目不设置门诊,设置体检科,体检人数60000人次/年。本项目实施后新增职工人数453人,其中医务人员363人,后勤人员90人,年工作365天。

  本项目已获得《韶关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粤北区域职业健康医学中心(韶关市省级区域职业病防治中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韶发改投审﹝2024﹞16号),项目代码为:2310-440203-04-01-277014。

  二、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且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性质、规模、地点、经营范围和防治污染措施进行建设,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可行。项目建设和运营中还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综合废水经新建污水处理站(设计处理规模240m³/d)采用“调节+缺氧+好氧+沉淀+消毒”处理工艺处理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2中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日均值)的预处理标准后,依托现有废水排放口进入市政污水管网,并最终排入韶关市第二污水处理厂作进一步处理。

  项目的污水管道、污水处理设施、医疗废物暂存间等区域应采取严格的防渗措施,最大限度避免项目运营对地下水水质及土壤造成影响。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食堂油烟经高效静电油烟净化器处理,其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污水处理站臭气排放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中表3污水处理站周边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要求。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须采取减震、隔声、吸声和消声等措施,确保运营期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理处置要求。本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妥善暂存,满足《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污染控制标准》(GB39707-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并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其余一般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

  三、《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经营范围及性质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环境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涉及核与辐射类建设内容的,应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四、你单位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在投入生产或使用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依据现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办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要求,完善相关的排污手续。项目建成运行后,你单位须按照相关法规政策,自行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竣工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做好相应的信息公开。

  五、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韶关市生态环境局武江分局负责。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9日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