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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雄市沃太化工有限公司年产20000吨UV光固化树脂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韶环审〔2024〕34号)

时间:2024-06-27 15:27:12 来源:本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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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雄市沃太化工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来的《南雄市沃太化工有限公司年产20000吨UV光固化树脂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申请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南雄市沃太化工有限公司拟投资8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00万元),选址东莞大岭山(南雄)产业转移工业园暨南雄市精细化工基地的现有厂区内实施年产20000吨UV光固化树脂改扩建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本项目占地17183.55m2,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增1台0.5m3的反应釜及泵、分水器、冷凝器、电加热导热油炉等配套设施,并对原有的废水、废气治理设施进行优化调整,其余均依托现有项目已建成的车间、仓库、储罐区、化验室、污水处理系统管网、部分设备及危废暂存间等进行生产。本项目对现有8000t/a的产品方案进行调整,并扩建12000t/a产能,实施后总产能为20000t/a,具体产品方案为:聚氨酯丙烯酸酯4500t/a、纯丙烯酸酯500t/a、聚酯丙烯酸酯3500t/a、UV单体1000t/a、特殊官能基丙烯酸酯1500t/a、环氧丙烯酸酯9000t/a,另外,特殊官能基丙烯酸酯生产过程中生成300t/a甲醇(副产品)。本项目不新增员工,实行三班工作制,每班工作8小时,全年工作300天,厂区内不设食堂和员工宿舍。

        本项目已取得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代码:2207-440282-04-01-899523)。

        二、根据报告书的评价结论、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南雄分局初审意见和韶关市环境污染控制中心的技术评估意见,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且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项目按照报告书中所列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进行建设,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基本可行。项目建设和运营中还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废水主要包括车间清洗废水、化验室清洗废水、酯化废水和洗涤废水、生活污水和初期雨水。其中,车间清洗废水、酯化废水和洗涤废水须采用“调节+隔油气浮除油+三级高级氧化(芬顿)+铁碳微电解+混凝沉淀+二级厌氧塔+厌氧IC塔+好氧+MBR膜”进行处理后,与化验室清洗

       废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的生活污水及经初期雨水池沉淀预处理后的初期雨水共同排入厂区污水收集池。项目废水须处理达到园区污水处理厂设计进水水质标准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间接排放标准较严者后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最终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的严者后外排。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树脂生产废气排放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其中TVOC、苯系物应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中表1限值,二甲苯、甲醇应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表6限值。项目实验室废气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的相关要求;废水处理站恶臭污染物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新改扩建)排放标准。

         落实废气收集措施,严控废气无组织排放。项目运营期厂界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甲苯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9标准;二甲苯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中表7限值;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二级 新改扩建”限值。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VOCs)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中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本项目实施后,新增颗粒物、VOCs排放量分别为0.878t/a、3.857t/a,其中VOCs总量控制指标来源由南雄科大科技有限公司、广东连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减排量中替代。

       项目应采用先进、成熟的废气治理技术,确保废气污染物治理效率不低于报告书的建议值。

      (三)严格落实土壤和地下水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污染物全过程管理,按照“源头控制、过程防控、跟踪监测、应急响应”相结合的原则,协同推进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工作。定期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监测,掌握环境动态变化,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布局生产与污染治理设施,分区采取防渗措施。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须选用低噪声环保型设备,并对声源采用减震、隔声、吸声和消声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运营期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的要求。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理处置要求。一般工业固废贮存、处置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危险废物贮存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

      (六)制订并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环境事故应急体系。强化环境管理和污染监测,落实贮存和管理的预防处置措施,防止环境事故发生。合理布设事故应急池,严格落实防渗漏措施。建设期和运营期要科学规划、合理布置,精准识别、研判项目潜在的环境风险,有效落实环评文件提出的事故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严格落实环保设施安全生产有关要求,杜绝事故的发生。

      (七)严格落实各项污染源和生态环境监测计划。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规范设置排污口,废气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报告书的建议值。

      (八)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加强企业生态环境管理。你单位在建设期和营运期间要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渠道,主动发布企业环境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时解决公众合理的生态环境诉求。

       三、项目环保投资应纳入工程投资概算并予以落实。

       四、报告书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拟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你单位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将优化和细化后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概算纳入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明确责任。项目在投入生产或使用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依据现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及《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要求,完善相关的排污手续。项目建成运行后,须按照相关法规政策,自行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竣工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做好相应的信息公开。

       六、请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南雄分局严格落实事中事后属地监管责任,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 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南雄分局,并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日常监督检查。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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