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颂东(韶能集团韶关市湾头水电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公民身份证号码:4402241970*******7
住址:韶关市浈江区十里亭镇良村公路2号韶关碧桂园翠堤春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6年3月13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你单位从事水力发电,检查时正在生产,湾头水电站于2009年开始建设,2010年完工运行,主要生产设备有拦河闸、船闸、变电站,以及水轮机、发电机各三台。该水电站于2003年7月22日通过环评审批(环审〔2003〕187号),于2015年5月29日通过竣工环保验收(粤环审〔2015〕240号),环评批复及验收装机容量均为30MW,韶关市发展和改革局于2025年7月对你公司水电站装机容量核准为36MW(韶发改函〔2025〕77号),你公司实际装机容量较环评批复及验收装机容量增加了6MW,未对扩建项目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并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1. 2026年3月13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原件1份;
2. 2026年3月13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原件1份;
3. 2026年3月13日现场照片1张。
4. 韶能集团韶关市湾头水电站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5. 韶能集团韶关市湾头水电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基本情况;
6. 韶能集团韶关市湾头水电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7. 韶能集团韶关市湾头水电站有限公司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8. 《关于广东省韶关市湾头水利枢纽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复函》(环审〔2003〕187号)复印件1份;
9.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广东省韶关市湾头水利枢纽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粤环审〔2015〕240号)复印件1份;
10. 《韶能集团韶关市湾头水电站有限公司装机容量复核报告》(部分)复印件1份;
11. 《关于确认浈江区湾头水利枢纽完成立项审批(核准)手续的通知》(韶发改函〔2025〕77号)复印件1份。
二、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文件依据及给予执法观察期内容
你单位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
根据《韶关市实施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试行)》规定,对你单位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行为适用执法“观察期”制度,责令你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完善环境影响评价手续,限你单位于4月30日前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完成整改的书面材料。
上述整改期限为我局给予你单位的执法观察期。你单位应当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并在观察期内配合我局采取的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柔性执法工作,主动完成整改,减少或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且未出现新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否则我局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