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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时间:2025-01-07 10:54:52 来源:本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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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韶关市新华南路汽车检测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0191545942T

  地址:韶关市武江区西郊八公里沐溪大道111号五洲汽配城内南侧

  负责人:饶某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11月25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武江分局执法人员对韶关市新华南路汽车检测站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检测站正常对外开展机动车检测业务。检查人员现场调取了2024年7月18日车辆粤FJT955的检测视频和该车辆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检测报告编号:440203062407181649153816)。检查发现2024年7月18日柴油车粤FJT955过线检测时,采样探头从尾气排放口滑出,采样探头插入深度不足400mm。

  经调查,2024年7月18日柴油车粤FJT955过线检测时,采样探头从尾气排放口滑出,采样探头插入深度不足400mm。你检测站未严格按照《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规范要求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检测。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4年11月25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1份;

  2.2024年11月25日现场检查照片2张;

  3.2024年12月19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1份;

  4.2024年柴油车粤FJT955《在用车检验(测)报告》1份;

  5.2024年柴油车粤FJT955检测视频;

  6.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

  7.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附表复印件1份;

  8.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9.身份证复印件1份。

  10.委托书1份。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依据法定的检测方法、检测标准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检测;以及《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内改正,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资质认定部门取消其检验资质,并向社会公告。现责令你检测站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严格按照《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规范要求,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检测,并于2025年1月8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上述整改期限为我局给予你检测站的执法观察期。你检测站应当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并在观察期内配合我局采取的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柔性执法工作,主动完成整改,减少或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且未出现新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否则我局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检测站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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