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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责改决〔2024〕21号)

时间:2024-12-13 18:09:42 来源:本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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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建:

  经营者:严*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204MACM0QLW5Y

  地址:韶关市浈江区新韶镇东联洋村138号之二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9月3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并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你单位周边敏感点进行了噪声检测,检测结果显示你单位周边敏感点噪声监测值日间最高为64.4 dB,夜间最高为63.7 dB,超过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噪声排放限值。

  你单位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 2024年9月3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1份;

  2. 2024年9月23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

  3. 场区现场照片2张;

  4. 严裕建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

  5. 严裕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6. 第三方检测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广东韶测 第(24090310)号]原件1份,证明2024年9月3日严裕建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事实;

  7.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原件1份,证明《检测报告》[广东韶测 第(24090310)号]送达情况。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

  责令你单位立即开展整改,合理安排设备运行时间,采取有效措施减少设施振动,降低噪音对周边居民影响,噪声排放达标后方可开工生产,并于2024年10月11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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