覃*:
身份证号码:43072619******5256
地址:湖南省石门县二都乡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8月23日,我局对你在浈江区新韶镇府管村委黄屋村小组经营的塑料回收加工厂开展现场检查,厂内建有一条塑料水洗生产线,生产废水经沉淀后外排,未配备建设相应污染防治设施,生产流程为将回收的废旧塑料制品经分拣、破碎、水洗处理后,制成塑料碎屑外售,未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办理环评手续。现场检查时,水洗机未运行,周边堆放有破碎水洗后的成品材料。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 2024年8月23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1份;
2. 2024年8月27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
3. 场区现场照片2张;
4. 塑料回收加工厂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内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
责令你立即拆除塑料水洗设备,未完善环评手续,未配备建设相应污染防治设施前不得进行水洗作业,并于2024年9月13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