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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责改决〔2024〕20号)

时间:2024-11-11 17:58:42 来源:本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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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知青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0MA4UKFR977

  地址: 韶关市浈江区韶南大道七公里东侧光彩工业园(住宅楼C幢)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8月,2024年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央地联合帮扶指导组国粤(韶关)电力有限公司,鸿伟木业(仁化)有限公司,发现你公司出具的多份有组织颗粒物采样机打记录计前压力接近于0,数据不实,疑似造假。2024年9月11日,广东省生态环境厅转交案例线索至韶关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9月12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转交案例线索至韶关市生态环境局浈江分局。2024年10月12日,经问询你公司的采样部总工和采样人员,出具的监测报告((粤)知青检测(综)字(2024)第34号、(粤)知青检测(综)字(2024)第62号、(粤)知青检测(综)字2024第65号、(粤)知青检测(2024)第233号、(粤)知青检测(2024)第714号、(粤)知青检测(2024)第1294号)业务人员未在颗粒物检测前对设备进行检漏,违反了《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HJ 836-2017)中7.3.4的规定,导致设备漏气未被及时发现,颗粒物监测数据失实。

  你公司未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造成监测数据失实的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不得弄虚作假,隐瞒、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篡改环境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报告。”的规定。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4年9月24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1份;

  2、2024年10月12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5份;

  3、广东知青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1份,证明企业基本情况;

  4、广东知青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5、广东知青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与国粤(韶关)电力有限公司,鸿伟木业(仁化)有限公司签订的检测合同各1份,证明国粤(韶关)电力有限公司,鸿伟木业(仁化)有限公司委托广东知青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开展环境监测;

  6、广东知青检测技术有限公司CMA资质认定证书1份,证明其检验检测资质。

  7、检测报告((粤)知青检测(综)字(2024)第34号、(粤)知青检测(综)字(2024)第62号、(粤)知青检测(综)字2024第65号、(粤)知青检测(2024)第233号、(粤)知青检测(2024)第714号、(粤)知青检测(2024)第1294号)及原始记录,证明计前负压过低的事实;

  8、2024年9月24日现场检查照片2张。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环境监测机构未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造成监测数据失实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整改,加强监测采样人员管理培训,严格按照监测技术规范开展各项环境监测工作,并于2024年11月10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5日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