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江区元生建材经营部:
负责人:吴*明
身份证号码: 44020419******3018
地址: 韶关市浈江区犁市镇河边厂砂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7月10日晚上11点,我局执法人员会同第三方监测单位对你单位经营的犁市镇河边厂砂场开展噪声监测,根据监测报告(广东韶测第(24071004)号)显示,厂界西北外1m处噪声值为68dB,厂界西南外1m处噪声值为62dB,厂界东南外1m处噪声值为60dB,厂界东北外1m处噪声值为74dB,厂界敏感点处噪声值为54dB,均超过2类声环境功能区夜间排放限值50dB。
你单位超标排放工业噪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的规定。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广东韶测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武江区元生建材经营部噪声监测报告[广东韶测第(24071004)号],证明超标排放工业噪声。
2、2024年7月10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1份。
3、2024年7月15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
4、场地租赁合同1份。
5、武江区元生建材经营部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6、武江区元生建材经营部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1份。
7、2024年7月10日现场检查两张,证明武江区元生建材经营部砂场运行情况。
8、武江区元生建材经营部营业执照1份。
9、武江区元生建材经营部成交确认书1份。
10、武江区元生建材经营部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1份。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的规定。
责令你单位立即开展整改,合理安排设备运行时间,采取有效措施减少设施振动,降低噪音对周边居民影响,并于2024年8月5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