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扫一扫
    打开 · 手机版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环境保护 > 挂牌督办和行政执法信息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责改决〔2024〕6号)

时间:2024-12-13 17:55:41 来源:本网 访问量: -
【打印】 【字体:

  武江区元生建材经营部:

  负责人:吴*明

  身份证号码: 44020419******3018

  地址: 韶关市浈江区犁市镇河边厂砂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6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你单位,发现你砂场的蓄水池有一处溢流口,且正在排水至场外。

  你单位私自设置排污口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规定。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广东韶测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武江区元生建材经营部砂场蓄水池监测报告[广东韶测第(24061920)号],证明蓄水池内的水含有总磷等污染物。

  2、2024年6月13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1份。

  3、2024年6月13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

  4、场地租赁合同1份。

  5、武江区元生建材经营部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6、武江区元生建材经营部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1份。

  7、2024年6月13日现场检查和排污口照片两张,证明武江区元生建材经营部砂场设置有溢流口。

  8、2024年6月17日现场检查照片1份,证明排口已封堵。

  9、武江区元生建材经营部营业执照1份。

  10、武江区元生建材经营部成交确认书1份。

  11、武江区元生建材经营部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1份。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

  责令你单位立即完善厂区雨污分流,加强砂场的维护和管理,生产用水不得外排,不得违规设置排口,并于2024年8月5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31日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