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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责改决〔2024〕19号)

时间:2024-12-13 17:53:59 来源:本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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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韶关市怡源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洪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3MA56D8G730

  地址: 韶关市武江区工业东路23号核工业二九0研究所院内第五栋(办公楼)302房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8月22日,2024年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央地联合帮扶指导组查看韶能集团韶关市日昇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昇生物质公司”)上位机操作记录,发现2023年7月13日至2023年8月15日期间有多次更改颗粒物斜率、颗粒物量程和基准氧含量操作。根据烟气在线系统运维合同,2022年10月1日-2023年9月30日,你单位是日昇生物质公司烟气在线监测系统的运维单位。经问询你单位当时的技术主管和现场运维人员,2023年7月13日-8月15日,你单位运维人员修改了上位机颗粒物斜率、颗粒物量程和基准氧含量。

  你单位篡改自动监控数据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自动监控设施的管理运营单位应当保障自动监控设施的正常运行,保证自动监控数据的真实、可靠和有效,不得弄虚作假,隐瞒、伪造、篡改自动监控数据,并按规定保存原始监控记录。”的规定。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4年9月12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1份;

  2、2024年9月13日-24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7份;

  3、韶关市怡源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1份,证明企业基本情况;

  4、韶关市怡源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5、韶能集团韶关市日昇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烟气在线系统运维合同(SNRS-2022-JC-37)1份,证明韶关市怡源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是日昇生物质公司烟气在线监测系统的运维单位;

  6、日昇生物质公司上位机操作记录,证明修改上位机颗粒物斜率、颗粒物量程和基准氧含量的事实;

  7、韶关市怡源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张建良、李军和吴志锐的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以及社保缴纳记录,证明张建良、李军和吴志锐2023年7月13日-8月15日就职于韶关市怡源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8、2024年9月12日现场检查照片2张。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自动监控设施的管理运营单位弄虚作假,隐瞒、伪造、篡改自动监控数据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内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的规定。

  责令你单位立即整改,加强运维人员管理,严格按照监测技术规范开展烟气在线监测运维工作,并于2024年10月21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14日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