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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责改决〔2024〕11号)

时间:2024-12-13 17:51:49 来源:本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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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韶关市路圆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

  负责人:曹*

  身份证号码: 43102220******2828

  地址:浈江区花坪镇花坪村委乌石冲村小组原支架厂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8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现场生产设备有沥青混凝土搅拌机1台,柴油锅炉1台,现场检查时未生产。根据你单位2024年6月1日-8月4日的用电量清单和问询你单位负责人,你单位在6月1日到7月23日期间有开工生产,且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

  你单位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4年8月2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1份;

  2.2024年8月12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

  3.韶关市路圆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2024年6月1日-8月4日用电量清单1份,证明近期用电情况;

  4.韶关市路圆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1份;

  5.韶关市路圆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6.2024年8月2日现场检查照片2张;

  7.场地租赁合同1份;

  8.韶关市建泰沥青搅拌站有限公司机械设备转让合同1份;

  9.乳源必背电站,杨溪电站购买沥青混凝土结算单1份。

  10.广东康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购买沥青混凝土材料购销合同1份。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内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

  责令你单位立即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办理相关环评手续,未完善环评手续前禁止开工作业,并于2024年9月1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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