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广东省华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44148119******0099
住址:广东省惠州市仲恺区陈江街道甲子社区陈江大道南47号钱樽品花园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8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位于浈江区花坪镇原曲仁矿务局机械总厂铆焊车间之一车间的广东省华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内有中频炉、树脂砂再生机、起重机行车、抛丸机、退火炉等生产设备,配备有布袋除尘器等污染防治设施,现场检查时未生产,但有废铁原料、成型模具、铸件、脱模废砂等生产物料,脱模废砂温度较高,人员靠近有明显灼热感,现场有生产迹象。根据你单位2024年7月1日-8月14日的用电量清单和问询你单位负责人,你单位在7月1日到8月9日有开工生产,且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
你单位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 2024年8月9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1份;
2. 2024年8月19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
3. 广东省华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营业执照1份,证明企业基本情况;
4. 广东省华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1份;
5. 广东省华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6. 2024年8月9日现场检查照片2张;
7. 场地租赁合同1份;
8. 公司股东合作协议1份;
9. 广东省华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2024年7月1日-8月14日用电量清单1份,证明近期用电情况;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内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
责令你单位完善相关环评手续,未完善环评手续前禁止开工作业,并于2024年9月2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