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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责改决〔2024〕10号)

时间:2024-12-13 17:45:51 来源:本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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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韶关市浈江区北山生猪定点屠宰场:

  法定代表人:张*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4X174609433

  地址:韶关市浈江区犁市镇北山韶关监狱旧监区东面原女监宿舍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8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厂界有明显异味,我局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你单位废水废气开展了采样检测。根据《检测报告》[广东韶测 第(24080106)号],你单位厂界下风向无组织废气臭气浓度最高监测值为331(无量纲),超《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中二级排放标准(新扩改建)20(无量纲)的排放限值15.55倍。

  你单位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向大气排放


  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 2024年8月1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1份。

  2. 2024年8月8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

  3. 韶关市浈江区北山生猪定点屠宰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屠宰场基本情况。

  4. 韶关市浈江区北山生猪定点屠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5. 韶关市浈江区北山生猪定点屠宰场《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登记编号:91440204X174609433002X)复印件1份。

  6. 《关于韶关市北山农业种养有限公司日宰100头生猪易地改建屠宰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韶环函〔2006〕7号)及《关于韶关市北山农业种养有限公司北山定点屠宰场环保“三同时”竣工验收决定书》(韶环函〔2006〕140号)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公司环评手续情况。

  7. 场区现场照片4张。

  8. 第三方检测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广东韶测 第(24080106)号]原件1份,证明2024年8月1日韶关市浈江区北山生猪定点屠宰场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事实。

  9.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原件1份,证明《检测报告》[广东韶测 第(24080106)号]送达情况。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

  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违法行为,采取有效措施,规范废弃物堆存并及时清运,降低场区无组织废气排放,并于2024年8月15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9日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