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扫一扫
    打开 · 手机版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环境保护 > 挂牌督办和行政执法信息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责改决〔2024〕12号)

时间:2024-12-13 17:04:46 来源:本网 访问量: -
【打印】 【字体:

  韶关市武江区懿辉新型建材厂(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3590124619X

  地址:韶关市武江区西河镇田心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8月6日,广东省第二轮第四批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组对韶关市武江区懿辉新型建材厂(普通合伙)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常生产。广东省韶关生态监测中心站对韶关市武江区懿辉新型建材厂(普通合伙)隧道窑烟气排放口进行采样监测。

  2024年8月9日收到广东省韶关生态监测中心站出具的监测报告〔(韶)环境监测(气)字(2024)第013a号〕,监测报告显示,韶关市武江区懿辉新型建材厂(普通合伙)隧道窑烟气排放口颗粒物折算平均排放浓度大于125mg/m³,超过了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9620-2013表2中颗粒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30mg/m³的标准。

  经调查,你公司存在超标排放污染物。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4年8月6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1份;

  2.《广东省韶关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报告》〔韶环境监测(气)字(2024)第013a号〕1份;

  3.2024年8月21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1份;

  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5.身份证复印件1份;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以及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废气超标排放违法行为,加强废气处理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废气长期稳定达标排放,并于2024年9月19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9日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