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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韶环责改决〔2024〕8号)

时间:2024-08-02 11:40:41 来源:本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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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江区龙归镇金骏达废品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203MA4WM9MM8Y

  地址:韶关市武江区龙归镇社主村丁洞路口323线边

  负责人:谢小珍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6月25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武江分局到武江区龙归镇金骏达废品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店内有破碎机一台,水洗设备一套、洗涤池一套。你店的生产工艺为:塑料-破碎-水洗-装袋,你店生产过程中有废水、废气产生。你店洗涤池存有清洗塑料后的水,现场白色塑料袋存放有破碎、水洗后的塑料碎渣,约有20袋;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要求,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中含水洗工艺的其他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需申领排污许可证,现场检查时你店未能提供排污许可证。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现场检查照片2张;

  2.2024年6月25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1份;

  3.2024年6月26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1份;

  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5.身份证复印件1份;

  6.委托书1份。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规定。

  责令你店于2024年8月4日前改正违法行为。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我局将对你店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店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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