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EN
  • 扫一扫
    打开 · 手机版
  • 扫一扫
    关注 · 政务微博
  • 扫一扫
    关注 · 政务微信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环境保护 > 挂牌督办和行政执法信息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责改决〔2024〕5号)

时间:2024-05-24 18:32:29 来源:本网 访问量: -
【打印】 【字体:

韶关正邦畜牧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0MA4W4M5076

地址:韶关市武江区重阳镇万侯村

负责人:黄国平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投诉举报,韶关正邦畜牧发展有限公司重阳猪场将经废水处理站处理后的废水通过压力罐抽至山上桉树林进行消纳,压力罐回流支管废水排入至压力罐旁雨水渠,废水最终流入外环境。

经调查,2024年4月7日,你公司将经废水处理站处理后的废水通过压力罐抽至山上桉树林进行消纳前,未检查压力罐支管阀门是否关闭、管道是否连接正常。开启废水消纳开关后,未查看压力罐回流废水是否回流正常,未确保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正常运行,导致消纳废水通过压力罐回流支管排入至压力罐旁雨水渠,废水最终流入外环境。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投诉举报照片、视频1份;

2.2024年4月8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1份;

3.2024年4月9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1份、2024年4月10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2份;

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5.身份证复印件1份;

6.委托书1份。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的规定。

责令你公司2024年6月1日前改正违法行为。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17日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