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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责改决〔2023〕3号)

时间:2023-03-13 15:08:30 来源:本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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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知青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0MA4UKFR977

地址:韶关市浈江区韶南大道七公里东侧光彩工业园(住宅楼C幢)

法定代表人:李国良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2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2023年1月30日出具的《检测报告》((粤)知青检测(2023)第25号)显示,你公司工作人员于2023年1月3日对南雄市主田镇污水处理厂进行现场采样。但调取南雄市主田镇污水处理厂当日废水排放口监控录像发现,现场采样人员并未按照《检测报告》((粤)知青检测(2023)第25号)的所示粪大肠菌群分析项目的检测方法依据(《水质 粪大肠菌群的测定 多管发酵法》(HJ 347.2-2018))使用无菌操作后并用无菌包装纸包扎的玻璃采样瓶进行粪大肠菌群分析项目的水样采集,同时亦未按照《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 91.1-2019)要求使用专用无菌袋进行粪大肠菌群分析项目的水样采集。根据《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四条第七项“篡改监测数据,系指利用某种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条件,故意干预环境监测活动的正常开展,导致监测数据失真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七)故意漏检关键项目或者无正当理由故意改动关键项目的监测方法的”有关规定,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未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导致数据失真。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2月23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2023年2月24日、2月27日《调查询问笔录》四份和南雄市主田镇污水处理厂2023年1月3日废水排放口监控录像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环境监测机构和开展自行监测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不得有隐瞒、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或者篡改环境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报告”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三条“环境监测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未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造成监测数据失实的,由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

立即改正未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导致数据失真的违法行为,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有关整改情况于2023年3月13日前报送我局。

三、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我局将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从重处理。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武江区人民法院起诉。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6日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