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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责改决〔2023〕2号)

时间:2023-02-27 15:06:55 来源:本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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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粤北环境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0MA53BXTP8X

地址:韶关市武江区莞韶城一期黄沙坪创新园22栋(一、二楼)

法定代表人:陈新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2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员工何惠玲于2022年1月31日离职,但2022年2月14日、16日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该员工2022年2月6日参与了现场采样。经查阅相关检测报告,你公司2月14日、16日出具的检测报告与2022年1月出具的检测报告中采样人何惠玲的签名笔迹明显不一致。根据广东省韶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你公司报告编号“粤北检测20220202”、“粤北检测20220203”、“粤北检测20220204”的检测报告中采样人员处何惠玲签名笔迹与报告编号为“粤北检测202201158”、“粤北检测202201159”、“粤北检测202201169”、“粤北检测202201170”、“粤北检测202201171”的检测报告中采样人员处何惠玲签名笔迹不是同一人所写。根据《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五条第四项“伪造监测数据,系指没有实施实质性的环境监测活动,凭空编造虚假监测数据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四)伪造监测时间或者签名的”有关规定,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伪造监测数据。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2月9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2023年2月9日、2月17日《调查询问笔录》四份和广东省韶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一份以及检测报告若干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环境监测机构和开展自行监测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不得有隐瞒、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或者篡改环境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报告”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三条“环境监测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有隐瞒、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的,由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

立即改正伪造监测数据的违法行为,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有关整改情况于2023年2月28日前报送我局。

三、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我局将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从重处理。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武江区人民法院起诉。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2月21日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