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粤(韶关)电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邦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006217943XF
地址:浈江区东莞(韶关)产业转移工业园远翔路33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1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国粤(韶关)电力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同时调取了相关资料。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常生产,废气主要处理工艺为:锅炉产生的烟气进入尾部烟道,经脱硝、电袋除尘、湿法脱硫、湿式静电除尘后,经烟囱排入大气。你公司按排污许可证(编号:9144020006217943XF001P)要求,安装了自动监测设备,并与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联网。经调阅自动监测数据年度报表发现,你公司2022年度氮氧化物排放总量为433.41吨,超过了排污许可证要求的氮氧化物排放总量423.48吨。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3年1月5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1份。
2、2023年1月6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
3、国粤(韶关)电力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该单位基本情况。
4、国粤(韶关)电力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编号:9144020006217943XF001P)复印件1份。
5、厂区现场照片2张。
6、国粤(韶关)电力有限公司《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月平均值年报表》原件1份,证明该公司2022年度超总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事实。
7、《关于国粤(韶关)电力有限公司年度氮氧化物总量超标考核豁免的请示》(国粤韶电〔2022〕7号)1份。
8、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解决氮氧化物排放总量空间的回复意见》1份。
9、韶关市生态环境局浈江分局《提醒函》1份。
10、韶关市生态环境局浈江分局《预警函》1份。
11、国粤(韶关)电力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1份。
12、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书原件1份。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你公司应提高企业环保责任意识,加强废气处理系统的维护和管理,确保废气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并查明原因,制定可行方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污染物排放,避免总量超标情况再次发生,并于2023年1月31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