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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韶环罚〔2021〕2号)

时间:2021-11-10 09:55:56 来源:本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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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正邦畜牧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0MA4W4M5076

地址:韶关市武江区重阳镇万候村委会办公楼102房

法定代表人:黄国平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1年1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重阳种养育基地项目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重阳种养育基地项目饲料槽冲洗废水厂区外围暂存塘后通过塑胶管排入厂外水沟,未按要求经处理后回用于桉树林灌溉。在调查过程中,经过对你公司提供的《韶关正邦重阳种养基地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进行核查,该验收意见专家签名为伪造。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一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上事实,有我局《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韶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报告》、《韶关正邦重阳种养基地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以及专家提供的《声明》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1年4月2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你公司于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了书面陈述和申辩意见,主要申辩理由如下:1、你公司已积极全面进行整改,对项目验收过程中伪造专家签名一事不知情;2、多地出台《关于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实施)的实施意见》,对未验先投的单位及个人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以免除处罚;小微型企业检查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符合一定条件时在法定最低处罚额度以下减轻处罚。3、处罚结果过重,希望以批评教育为主,处罚经济为辅,申请不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我局依法进行了复核。我局认为:1、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对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负主体责任,你公司未如实查验、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有关情况,应当承担项目验收伪造专家签名、弄虚作假的主体责任,如有证据证明伪造专家签名系第三方单位所为,对你公司造成损害的,你公司可依法通过民事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2、我局在裁量对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实施处罚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和裁量标准时,依法综合考虑的因素中已经包括你公司已积极整改等客观情况,在处罚裁量额度内予以从轻适用。3、你公司项目验收弄虚作假、未按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已造成废水超标排放的后果,群众反映强烈,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综上所述,你公司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我局案件调查程序合法,法律适用正确、裁量合理。因此,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韶环罚告〔2021〕1号)、《韶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你公司《行政处罚撤销减免申请书》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第五章第(三)条第2点裁量标准:“2.其他不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的,处1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罚款。”和第一章第五条第4点“除下列两种情形以外的弄虚作假行为,处以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不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20万元;对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弄虚作假违法行为处罚款40万元。两项环境违法行为合计处罚款60万元整。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法规科技科领取《韶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持《韶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韶关市武江区新华北路36号

邮政编码:512026

联系人:何志先             联系电话:0751-8775550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5月7日


相关文件: